17. 救灾物资储备方式:包括①实物储备;②协议储备;③无储备;④其他。
18. 本级救灾物资、装备储备点数量:本乡镇(街道)本级认定的用来储备救灾物资、装备的地点,不含消防站等专业站点和社区(乡镇村)层面的物资储备点。
19. 本级储备点储备的救灾物资、装备数量:在乡镇(街道)本级灾害物资储备点储备的物资、装备总量。
20. 应急电源或应急发电设备数量:乡镇(街道)储备的应急电话或应急发电设备数量。
21. 应急通信设备数量:乡镇(街道)本级储备点储备的应急广播、应急喇叭等应急通信设备数量。
22. 应急供水设备数量:乡镇(街道)本级储备点储备的应急供水设备(包括应急水井)数量。
23. 应急医疗设备数量:乡镇(街道)本级储备点储备的应急医疗设备数量(不含乡镇医院、社区卫生院储备的医疗设备和器械)。
24. 现有储备物资、装备折合金额:在乡镇(街道)本级储备点储备的救灾物资、装备折合的总金额。
25. 本级灾害应急避难场所数量:指乡镇(街道)建设、管理或认定的,在自然灾害应急期为辖区居民提供临时庇护的、设有明显指示标牌的安全场所(如对地震灾害可以是开阔、较大面积的公园,学校操场等;应对洪涝灾害的防洪楼等)的数量。不包含社区层面的应急避难所,以及辖区内县级及以上级别的政府部门认定、管理或建设的灾害应急避难场所。
26. 本级灾害应急避难场所容量:乡镇(街道)本级建设或认定的灾害应急避难场所能容纳的总人数。
三、逻辑关系
1. 本级储备点救灾物资、装备数量>应急电源或应急发电设备数量+应急通信设备数量+应急供水设备数量+应急医疗设备数量。
附表A02.社区(行政村)综合减灾资源(能力)调查表
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地(市、州、盟)__县(区、市、旗)__镇(街道)
所在乡镇(街道)行政区划代码:□□_□□_□□
填报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