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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2022-7-6 16:55|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29|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摘要: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大府复〔2022〕6号申请人:高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联系地址:XX,公民身份号码:XX,联系电话:XX。被申请人: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查文婧,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地址:大英县新城区万福街69号。委托代理人:谢凯华,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申请人高伟不服被申请人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的关于大英县蓬莱镇XX华联超市加盟店销售使用已注销厂商识别代码商品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2329日作出的《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投诉举报香米和千层麻花相关事向的复函》,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大英县人民政府予以维持。

申请人为证明其请求,向本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申请人身份基本情况;

2.投诉举报书复印件1份,证明:申请人于202238日向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XX华联超市销售使用已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商品;

3.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投诉举报香米和千层麻花相关事的复函复印件1份,证明:被申请人于2022329日作出不予立案的答复;

4.申请人购买“楚雅五丰软香米”的照片4张,证明:“楚雅五丰软香米”的生产日期、厂商识别代码;

5.申请人购物小票复印件1张,证明:XX华联超市销售了该商品;

6.厂商识别代码查询信息复印件1份,证明楚雅五丰软香米”使用的6938566700208厂商识别代码已经于2021310日注销。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向本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

1.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2.申请人举报投诉书及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1份,证明:申请人投诉举报的事实、诉求和身份信息;

3.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1份和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被申请人对举报线索开展核查情况;

4.XX华联超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XX华联超市经营许可范围等基本情况;

5.大英县蓬莱镇春容配送经营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春容食品进(销)货凭证、京山五丰米业有限公司大米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XX华联超市履行了查验货物凭证的义务;

6.XX华联超市情况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XX华联超市整改情况;

7.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投诉举报香米和千层麻花相关事的复函复印件1份,证明:被申请人于2022329日向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答复;

8.证据目录1份,证明:被申请人提供证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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