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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让“遂宁效率”成为“遂宁品牌”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2022-7-6 16:56|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45|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摘要: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大府复〔2022〕7号 申请人:高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联系地址:XX,公民身份号码:XX,联系电话:XX。被申请人: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查文婧,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地址:大英县新城区万福街69号。委托代理人:谢凯华,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申请人高某不服被申请人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的关于遂宁市大英县XX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春城苏兰...

  3.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投诉举报香米和千层麻花相关事的复函复印件1份,证明:被申请人于2022329日作出不予立案的答复;

  4.申请人购买“春城苏兰千层麻花”的照片2张,证明:“春城苏兰千层麻花”的配料中含有“白糖”;

  5.申请人购物小票复印件1张,证明:XX超市”销售了该商品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向本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

  1.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2.申请人举报投诉书及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1份,证明:申请人投诉举报的事实、诉求和身份信息;

  3.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被申请人对举报线索开展核查情况;

  4.XX超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许可范围和经营资质;

  5.“春城苏兰千层麻花”商品标签照片1张,证明:该商品的生产厂商为“官渡区苏兰蛋糕店”及食品配料情况

  6.船山区王开鲜果批发部营业执照、销售清单、官渡区苏兰蛋糕店食品营业执照、官渡区苏兰蛋糕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春城苏兰千层麻花”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XX华联超市履行了查验货物凭证的义务;

  7.XX超市”整改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XX超市”整改情况;

  8.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投诉举报香米和千层麻花相关事的复函复印件1份,证明:被申请人于2022329日作出不予立案的答复;

  9.证据目录1份,证明:被申请人提供证据情况。

经审查查明:202232日,申请人在“XX超市”购买的官渡区苏兰蛋糕店2022215日生产的“春城苏兰千层麻花”1盒,支付价款15.8元,发现购买的“春城苏兰千层麻花”外包装标签配料表中含有“白糖”。202238日,申请人就“XX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商品的行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2022313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书,2022324日,被申请人组织执法人员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核实。2022329日,被申请人作出的《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投诉举报香米和千层麻花相关事的复函》,对XX超市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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