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大力培育服务业市场主体。对2022年6—9月新纳入县内限额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和限上(规上)重点服务业企业,奖补15万元;对2022年10—12月新纳入县内限额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和限上(规上)重点服务业企业,奖补10万元。
(二十九)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鼓励商贸流通主体积极开展营销活动,对县内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限上(规上)重点服务业企业,2022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达到20%及以上的奖补2万元、增速达到30%及以上的奖补3万元、增速达到40%及以上的奖补4万元、增速达到50%及以上的奖补5万元。对2022年纳入市级保供企业名单的商贸流通企业,按2022年物流费的50%进行补助。
(三十)支持村级物流站点建设。支持物流企业依托商超、小卖部等建设村级物流服务点,经主管部门认定为示范站点的,给予补助1—5万元。
六、促进房地产业、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
(三十一)延长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缴纳时限。对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未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可延期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延期不产生滞纳金(违约金),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期后缴款时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新供应土地“竞拍”保证金最低比例为拍卖土地起始价的20%,首次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出让价款的50%且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剩余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可在成交1年内实行分期缴纳。
(三十二)优化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由工程建设资金总额的1.2倍下调至1倍,除留存资金外的重点监管资金可突破形象进度和比例进行拨付,重点监管资金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10%。开发项目总用地面积超过50亩且同时接受预售资金监管项目超过2个(含2个)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重点监管资金余额按100元/平方米留存。
(三十三)优化配套费缴纳时间。房地产开发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时间从办理施工许可证前调整到第二次申请拨付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前。
(三十四)优化施工许可办理方式。将施工许可证分为基坑部分、主体部分两个阶段发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缴纳不低于50%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并经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行政审批机关可根据企业承诺容缺办理基坑部分施工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办理主体部分施工许可证前,补齐土地、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三十五)支持县内建筑和房开企业资质升级。对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的建筑施工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对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的建筑施工企业,给予80万元奖励;对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二级的建筑施工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对资质等级晋升为一级的专业承包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资质等级晋升为一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三十六)引导住房领域金融政策落地。引导各银行金融机构落实最低首付款比例、最低贷款利率等金融政策。鼓励各银行金融机构加大对优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支持力度,在符合有关房地产金融监管政策前提下,充分满足企业合理信贷需求,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资金平稳有序投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