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估。项目应当于2022年11月30 日前实施完毕。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向县商务经合局、县财政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县商务经合局、县财政局按相关程序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并报请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进行最终验收和开展绩效评价。如验收不合格,则按相关程序调整资金使用方向。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和拨付。项目验收通过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县商务经合局、县财政局提交专项资金进度拨款申请表和相关项目资料;县商务经合局、县财政局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对推进实施较好的项目,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进度拨付资金。
第五章 专项资金拨付、评价和监督
第十一条 县商务经合局、县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 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县商务经合局、县财政局负责对项目实施进度、质量进行指导管理,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检查,及时纠正和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第十三条 对项目资金使用效率差、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项目资金的单位(企业),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企业)三年内申报财政资金资格。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明事项,依照当年度项目资金申报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县商务经合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将作相应变更。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