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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保护未成年人,这些知识要牢记!

大英融媒-杨超茹 发表于 2024-8-27 11:26:27|来自:四川遂宁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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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保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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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保护”一章中,整合、细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教育、安全保障、卫生保健、社会救助等方面的职责,并明确民政部门的兜底监护责任。


场景一:小明所在的学校,每个学期,特别是夏天都会有来自不同部门的叔叔阿姨到学校食堂、学校周边检查。


第八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校园安全,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等单位落实校园安全责任,建立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协调机制。


场景二:每当上下学时,校园周边人山人海,小丽总能看到警察叔叔在维护治安秩序,心里觉得安全、很安心。


第八十八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设置监控设备和交通安全设施,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场景三:小田今年6岁,父母因为一场意外双双去世,又没有其他亲戚,小田今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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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

(一)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下落不明其无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

(四)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

(五)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

(六)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岳阳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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