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城区犬只管理规定》第七章明确违反本《规定》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批评、劝阻和向县公安、综合执法、农业农村等部门举报。
(县综合执法局:0825-7888000;县公安局:0825-7821512)
第三十八条养犬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及时受理举报,查处违法养犬行为。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公安局予以处理:
(一)未经批准饲养犬只、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的,依照《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规定暂扣犬只并对责任人处每只犬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饲养的犬只未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的,依照《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规定责令责任人限期登记、免疫、检测,在规定限期内拒不履行的,处每只犬20元至100元罚款,并限期办理登记、免疫、检测手续;
(三)携带犬只出户,未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的,依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规定责令改正或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清除的,代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0元至200元罚款。
第四十条养犬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责任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故意驱使犬只伤害他人身体的,由县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英《城区犬只管理规定》共八章四十六条,详细资料请看相关链接。需要说明的,因时空变换,本《规定》所示管理责任部门及限养区名称等与今天有所不同,根据相关有效文件执行。
附:大英《城区犬只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