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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生育报销政策

大英新闻 发表于 2025-3-12 17:46:11|来自:四川遂宁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

(一)标准

正常生产的,报销标准不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女职工正常生产医疗费人均支出额的80%(2024年为4640元)。难产和剖腹产的,不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女职工难产和剖腹产医疗费人均支出额的80%(2024年为6250元)。产前检查费限额报销500元。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要求‌:分娩或终止妊娠时职工基本医保处于连续参保超过12个月的,2025年1月1日起参加生育保险,可待其生育保险费缴纳满12个月后,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二)流程

1.产前检查费:有效身份证件、社保卡或银行卡、医院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等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报销。

2.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医疗费):

(1)即时结算。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保“三个目录”及相关政策予以联网结算。

(2)手工报销。有效身份证件、社保卡或银行卡、医院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原件)等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报销。

3.生育津贴: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诊断证明/出院记录等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报销。

二、居民

(一)标准

参保人符合国家生育政策规定,因分娩、流产、引产发生的合规住院费用,实行限额报销:流产500元/次,引产1000元/次,顺产2000元/次,剖宫产(难产)3000元/次,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500元

(二)流程

1.医疗机构及时结算

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码实现及时联网结算报销,个人只需承担医保报销后剩余部分的费用。在省内发生的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可在就医地已开通生育联网结算的定点医院联网结算。

2.经办机构手工结算

流产引产等计划生育手术费和在省外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在异地生育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暂由个人先行垫付。

出院后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社保卡或银行卡、住院病历(含产程记录或剖腹产手术记录)、费用清单、发票等相关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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