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来,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足职能,聚焦民生热点,查处了一批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现公布4起食品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大英县某超市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监测到某视频平台发布有“大英县某超市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皮蛋”的视频,视频显示该消费者在超市购买了1盒标注有两种生产日期的松花皮蛋,但在购买时测算两个生产均已超过保质期。经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该视频反映的内容属实。 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小提示: 真实标注的生产日期可以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对于企业,这是诚信经营的行为体现。商家在采购食品、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一定要认真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避免因采购或购买到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或过期食品带来健康隐患。 大英县某猪肉铺涉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猪肉铺进行检查时,在该店冻库内查见一袋进口的冷冻去骨牛后部位肉,县市场监管局要求摊贩提交上述涉案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但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能提供。经调查核实,该进口冷冻去骨牛后部位肉无海关报关单、无入境检验检疫证明和检验报告,系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食品。 违法事实: 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元、没收涉案的冷冻去骨牛后部位肉16.795kg的行政处罚。 小提示: 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可能携带病原体或质量不合格,食用后可能引起食源性疾病。商家应该确保采购的肉类产品来源合法,并经检验检疫合格,消费者应当选择正规的购买渠道,如超市、农贸市场内的固定摊贩处购买,购买前还应查看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更要注意烧熟煮透后食用。 大英县某生鲜店使用“生鲜灯”照明设施误导消费者对食用农产品的感官认知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10日,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见某生鲜店使用的照明光源呈粉红色,改变了其店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可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执法人员当场给予警告并要求其立即改正。7日后,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照明设施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该店仍在使用粉红色照明光源。 违法事实: 当事人使用改变食用农产品真实色泽的照明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目前该案尚未办结,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案件实际,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小提示: 生鲜灯,通常是指通过增加特定光源颜色美化肉菜瓜果等生鲜食品外观的照明等设施。生鲜灯的使用虽然不会通过散发热量等影响食品质量安全,但却能遮掩瑕疵、美化食品外观颜色,以“虚假好看”的卖相影响消费者选购时的辨别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侵害消费者的权益。 大英县市场监管局在这里郑重提醒各位商家: 禁止直接使用红色、蓝色、绿色等明显改变感官性状的照明设施对生鲜食用农产品进行照射。 禁止使用可变可控光源调节颜色,在销售时实际改变生鲜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的行为。 禁止通过使用有色灯罩、造成实际反射光线改变生鲜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 禁止在正常灯具上加套有色塑料袋、在灯泡表面涂抹颜色等,造成实际光照效果不合规。 禁止将红色、蓝色、绿色等违规光源和正常光源搭配使用。 速冻食品冷柜、冷藏展示柜、水产品展示柜等内置灯带光源,也应当符合上述照明规定。 大英县卓筒井镇某副食店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大英县卓筒井镇某副食店进行检查时,现场配合检查的从业人员王某的健康证明已超过有效期。 违法事实: 该店销售有散装白糖、散装冰糖等直接入口食品,其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小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从业人员办理健康证明能有效防止传染病患者或带菌者进入食品行业,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让消费者吃得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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