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及诚信系统。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登记或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第二十九条 住房保障、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大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大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大府办函〔2015〕90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