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申请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原件);申请单位法人证件、营业执照等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六)租赁县城区内房屋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有效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自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七)申请人无小型汽车、货车、客车等机动车辆、无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相关证明。
第十二条 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未婚提供个人承诺)。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当年截至申请日收入证明(原件)、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四)与大英经开区所在企业签定的用工合同(复印件)。
(五)租赁县城区内房屋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有效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自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自有住房产权证书复印件。
(六)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申请人员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原件);申请人单位法人证件、营业执照等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第十三条 申请地点
城镇居民到县城区(各镇)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办理;新就业无房职工通过用人单位在县住房保障部门办理;外来务工人员(包含农民工)通过用人单位在大英经开区办理。
第三章 审 核
第十四条 审核程序
(一)城镇居民审核程序
1.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籍、居住时间、婚姻状况以及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家庭成员的资料进行初审。确保审核通过人员的资料齐备并公示后,在纸质档案上监章。
2.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家庭人口等实际情况进行查证核实并监章,确保审核通过人员的资料齐备后,将申报资料统一上报申请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3.县低收入家庭认证中心受住房保障部门委托,按照程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进行核定,并对核定结果向委托单位出具认定文件。
4.不动产登记部门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进行已办理产权房屋情况核查,出具不动产登记证明并监章。
5.房管部门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进行新建商品房合同备案情况核查,出具新建商品房合同备案证明并监章。
6.车辆管理部门提供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车辆情况证明并监章。
7.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进行工商登记查询。
(二)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审核程序
1.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的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条件,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担保书,在纸质档案上监章。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将申报资料统一上报申请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2.外来务工人员由用工单位向大英经开区管委会申请。大英经开区管委会对辖区企业申请人员的务工情况、收入情况、住房状况、社保缴纳等情况进行查证核实并监章。审查后由用工企业将申报资料统一上报申请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第十五条 住房保障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基本情况在新闻媒体或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