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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英县公安局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5-17 14:58|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1|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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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局各单位:

现将《大英县公安局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英县公安局

2021年5月13日

大英县公安局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局政府采购工作,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 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县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局各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涉密项目的采购,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县局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适用招标投标法的,依法进行招标。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县局政府采购按照“采购、管理、监督”职责分离的要求,实行集中组织和归口管理。

第七条 警务保障室作为县局政府采购的具体执行机构,统一组织和实施县局政府采购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和实施依法可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涉密项目等采购工作;

(二)指导并协助项目责任部门编制项目需求任务书和建设方案;

(三)组织对采购项目进行论证和会审;

(四)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发布招标采购信息公告;

(五)组建评标、评审委员会对投标、响应文件进行评标、评审;

(六)负责和组织对投标人或供应商询问和质疑进行答复,配合处理相关投诉;

(七)组织采购项目验收工作;

(八)审核采购资金支付情况及办理相关固定资产登记;

(九)负责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采购组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十)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县局各单位是县局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责任单位(统称:项目责任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项目需求任务书和建设方案(含技术参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咨询等);

(二)根据项目需求,提出采购项目的建议采购方式和预(概)算及执行计划;

(三)参与采购项目论证和会审;

(四)协助编制招标采购文件,负责对招标采购文件进行审核;

(五)委派采购人代表参与采购项目评标、评审工作;

(六)在授权范围内签订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

(七)组织项目实施,监督项目进度、质量情况;

(八)参与项目验收,评估项目绩效并提出整改意见;

(九)承担项目招标采购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驻局纪检监察组是县局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有关政策法规,监督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限额、数额标准的执行;

(二)负责对采购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监督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监督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资金安排;

(四)参与采购项目会审;

(五)负责或协助处理投标人或供应商的投诉;

(六)负责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采购组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七)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审计室是县局政府采购活动的审计监督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采购项目会审;

(二)依据县局有关审计规定开展相关采购事项审计;

(三)履行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指挥中心是县局信息化项目的统筹管理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立项审核管理;

(二)组织专家组论证项目建设方案;

(三)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

(四)组织信息化项目验收工作;

(五)履行信息化项目采购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县局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竞争性磋商;

(五)单一来源采购;

(六)询价;

(七)国务院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严禁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一)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三)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经警务保障室组织有关单位会审,局分管领导审查、局主要领导同意、报县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可以依法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或者比选方式采购。

第四章  采购项目分类及办法

第十五条 县局政府采购项目,分为通用货物、专用货物、信息化项目、基本建设工程和服务五大类。

第十六条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项目,必须委托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采购,其中符合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由警务保障室按年度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相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执行。

对涉密项目中的通用项目,应当由项目责任部门进行脱密处理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根据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印发的《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总价5万元以内的低值易耗品,由警务保障室组织集中采购;5万元以上的,仍按政府采购程序组织采购。

第十七条 信息化项目中,应将通用硬件、通用软件与定制开发软件分拆进行采购,其中,通用硬件、通用软件一律委托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采购。

第十八条 采购用于存储、处理、传输国家和警务工作秘密的信息设备,要优先选用国产设备;确需使用进口设备的,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一)基本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按照资金来源不同,分为政府采购预算类工程项目和政府投资建设类工程项目。

(二)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或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1.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委托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公开招标;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会同警务保障室组织采购;

3.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由警务保障室组织采购。

(三)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招标数额标准的,按照招标投标法执行;达到比选规模数额标准的,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执行;比选规模数额以下的,参照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政府电子招标等方式确定承包人。

(四)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新建工程项目,由县局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按要求组织采购。

第二十条 服务类项目

(一)服务类项目包括:信息化项目、基本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评审和系统维护、物业管理等提供智力、技术、管理、劳务服务的项目。

(二)服务类项目采购由警务保障室组织项目责任单位组织采购。

1.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服务项目,委托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

2.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服务项目,由警务保障室组织采购;

3.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服务项目,由项目责任部门提出需求报告,报经局分管领导、局主要领导同意后自行组织采购,警务保障室进行采购业务指导。

(三)其他服务项目的采购,县局另有文件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一条 县局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采购需求及需求论证;

(二)政府采购项目审批(大英县公安局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详见附件);

(三)项目招标采购事宜会审;

(四)招标采购文件编制;

(五)发布招标采购公告;

(六)开标和评标、评审;

(七)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八)废标和采购失败处理;

(九)质疑和投诉处理;

(十)签订合同;

(十一)项目具体实施;

(十二)项目验收;

(十三)项目资金结算与支付;

(十四)招标采购文件归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 采购项目审批(审批表):

(一)项目责任单位结合项目实际需要,开展前期市场调研,编制项目需求任务书、项目建设方案。

项目责任单位邀请相关专家、设计单位参与编制项目需求任务书、项目建设方案的,应当签订保密承诺书,报警务保障室备案,参与前期采购工作的单位、个人、或组织不得参与该项目的投标。

(二)通用货物、专用货物、服务类项目的立项,由警务保障室集中统一报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

(三)基本建设工程的立项,由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负责人组织论证、评审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四)涉密项目立项应当经省级以上保密部门批准或执行公安部有关文件规定。

(五)涉密项目立项审批,由项目责任单位提出申请,由局保密办、装备财务、审计、科信、监察及项目责任部门进行会审,报局分管领导审定,由局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项目招标采购事宜会审:

项目责任单位提出资格性条件、商务要求、技术参数等书面意见。

警务保障室针对提出的需求,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确定采购方式、评分办法、评分细则,组织项目责任部门、审计、监察及有关专家对项目招标采购事宜进行会审,出具会审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 招标采购文件编制:

招标采购格式化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等)由警务保障室按规定指定或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社会机构或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编制。

第二十五条 发布招标采购公告:

警务保障室或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谈判公告、询价公告,并按规定发售招标采购文件。

警务保障室或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受理潜在投标人或供应商报名投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和评标、评审:

(一)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招标投标法有关开标、评标程序规定执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方式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评审程序规定执行。

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中的采购人代表,应当由项目责任部门书面委托,并提交采购人代表委托书。

(二)警务保障室在开标前1个工作日及时通知局驻局纪检监察组委派人员参加评审专家抽取、开标和评标、评审现场监督活动。

(三)评标、评审结果,由警务保障室或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示。

第二十七条 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一)评标、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警务保障室应当将评标、评审报告及有关资料送项目责任部门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评标、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报局领导审批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书面通知警务保障室或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警务保障室应当在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三)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履约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方式交纳,不接受银行保函或其他担保形式,金额为采购合同价款的10%。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八条 废标和采购失败处理: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出现废标或者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失败的,除采购任务取消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采购。

因重新招标采购需要对招标采购文件技术参数、商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进行审核。

公开招标变更为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按照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质疑和投诉处理:

(一)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有关事项提出询问的,由警务保障室会同项目责任单位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和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

(二)供应商对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活动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书面质疑的,由纪检监察室负责组织警务保障室、项目责任单位进行解释答疑,并在规定时间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由警务保障室或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书面答复质疑供应商。书面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和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

(三)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并向财政部门投诉的,由警务保障室牵头组织相关单位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投诉处理有关工作。

第三十条 签订合同:

(一)警务保障室根据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和县局有关规定,制定不同类别项目招标采购格式化合同,其中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明确。

(二)采购合同价款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责任单位分管局领导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5至10万元的,由局分管财务领导签订;10万元及以上的,由局主要领导或授权局领导签订。

(三)采购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将合同原件三份送警务保障室,由警务保障室存档并报县财政采购监督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项目具体实施:

项目责任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供应商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履约记录。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

警务保障室组织项目验收,具体工作由项目责任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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