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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的通知

2021-5-8 16:05|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28|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公安局

摘要: {"原始ID":"80e506a57157483e8114bdfe2f157f6f","发布时间":"2021年05月08日","发布者":"大英县公安局","附件":[]}

——确保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回归学校和适应新的生活,被救助儿童需要异地就学的,帮助其联系学校,引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做好心理疏导和跟踪回访。(教育部负责,民政部配合)

——为有培训意愿的16岁以上被拐卖受害人提供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并帮助其在异地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民政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配合)

——在保护个人隐私前提下,进一步做好被拐卖受害人及其家庭和所在社区工作,保障愿意返回原住地的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民政部负责,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5)为回归社会的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必要服务,切实帮助解决就业、生活和维权等问题。(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6)进一步加强被解救受害人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并完善专门档案,跟踪了解其生活状况,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公安部、民政部负责,全国妇联配合)

7)进一步加强被拐卖受害人身心健康领域的研究,寻求更为有效的心理治疗方法。(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四)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1.工作目标。

结合当前拐卖人口犯罪形势和实际工作需要,坚持法治反拐基本原则,研究制定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深化反拐工作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

2.行动措施。

1)修订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反拐法律体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完善法律适用制度,加大对收买被拐卖受害人行为、网络拐卖人口犯罪的打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负责,中央网信办配合)

——制定家庭教育法,明确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责任,提高未成年子女防拐、防性侵、防溺水等安全意识,发挥家庭教育在儿童安全成长中的积极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教育部、司法部、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配合)

——完善被拐卖受害人救助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民政部、司法部负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完善收养有关法规,规范收养程序,严格审查标准,强化收养登记审查与监督,防止被拐(买)卖儿童通过收养渠道“合法化”。(民政部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配合)

——研究论证对反对拐卖人口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推动将反对拐卖人口法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配合)

——落实儿童监护制度。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落实国家监护责任,完善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程序,避免因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丧失监护能力或监护人侵权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民政部、司法部负责,教育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完善办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证据审查认定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负责)

2)制定并完善有关政策,加强政策衔接,扩大政策宣传,监督政策落实,推动反拐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坚持和完善反拐工作制度机制。(国务院反拐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

(五)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

1.工作目标。

创新宣传教育方法,大力开展反拐安全教育和法治宣传,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反拐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警示不法分子,营造“不能拐”、“不敢拐”的全民反拐社会氛围。加强反拐安全教育培训和理论研究,提高反拐工作能力和水平。

2.行动措施。

1)创新宣传形式,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运用互联网和新媒体宣传手段,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全覆盖的反拐和防性侵宣传教育。着重在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和易被拐卖人群中开展反拐安全教育和法治宣传,增强群众反拐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曝光打拐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以案普法,警示和震慑社会上的不法分子。(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广电总局、公安部负责,教育部、司法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发挥新闻媒体宣传教育作用,制作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广播电视节目和公益广告宣传片,加大反拐节目的播出频次并优先安排在黄金时段播放,不断提高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宣传教育的传播力、影响力。(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广电总局负责,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加强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将反拐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年度普法工作重点。(司法部负责,公安部配合)

——将反拐和防性侵教育纳入中小学和中职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教师发现疑似拐卖或者性侵未成年人情形的,应当根据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及时向学校或有关部门进行报告。(教育部、司法部负责,公安部配合)

——加强对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反拐和防性侵教育培训,严格落实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教育部、民政部负责,公安部、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中国关工委配合)

——将反拐宣传教育纳入城乡社区治理工作中,增强社区成员尤其是妇女、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残疾人及其监护人的反拐、防性侵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民政部、公安部、全国妇联负责,教育部、国家民委、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配合)

——定期在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码头、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开展反拐专题宣传活动,并在日常安全宣传中纳入反拐相关内容,交通运输行业、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单位工作人员发现疑似拐卖或者性侵害未成年人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和制止,鼓励社会公众发现疑似拐卖或者性侵害未成年人情况进行及时报告和制止。(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安部负责,司法部、财政部、商务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加大对我公民涉外婚姻法律和反诈骗、反拐卖宣传力度,提升其守法和防范风险意识。(民政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公安部、司法部负责)

——加强边境地区和偏远地区群众反拐安全教育和法治宣传,提高群众反拐安全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司法部负责,国家民委、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妇联配合)

——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社区开展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宣传教育。(国家民委、司法部负责,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全国妇联配合)

——开发符合残疾人特点的宣传教育品,提高残疾人的反拐和预防性侵害安全意识、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能力。(中国残联负责,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全国妇联配合)

2)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反拐工作。完善公民举报奖励制度,支持、引导民间组织和社会爱心人士参与反拐和寻亲工作。规范反拐志愿者队伍的管理评估制度。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不断拓展线索来源渠道。(公安部负责,国务院反拐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配合)

3)加强各级反拐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和反拐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提高《行动计划》实施能力和反拐工作水平。(国务院反拐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

——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和反拐法律法规、政策等纳入教育培训内容,不断提高有关部门开展反拐工作、保障被拐卖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机关办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负责)

——加强边境口岸地区反拐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做好边境口岸地区人口管理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完善边境口岸地区反拐防控体系,提高预防预测预警能力,提高打击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的能力和水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负责)

——加强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提高救助能力和水平。(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4)进一步扩大社会参与,加强打拐法律政策普及,拓宽社会参与和群众举报拐卖人口犯罪线索的渠道。(公安部负责,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广电总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六)加强国际合作。

1.工作目标。

有效预防和严厉打击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加强对被跨国跨境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社会有关打击贩运人口议题的讨论和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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