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儿童收养制度,严厉打击非法收留抚养行为,整治网络非法送养,严禁任何形式非法收留抚养,严厉打击以收养为名买卖儿童的行为。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加强被非法收留抚养未成年人身份信息核实。规范儿童收养程序,强化收养登记审查。将收养领域不诚信行为纳入公民个人社会信用体系,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挤压非法收留抚养行为生存空间。(公安部、民政部负责,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配合)
——完善维护妇女权益、促进性别平等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提高农村社区治理法治化水平,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消除男尊女卑、传宗接代等落后观念,提高女孩受教育水平,营造尊重女性、保护女童的社会氛围。确保女性在农村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权利。(农业农村部、司法部、民政部、全国妇联负责,教育部、国家乡村振兴局配合)
(4)完善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预防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推进统一的出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各地区、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加强口岸边防检查和边境通道管理,严格出入境人员查验制度,加大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外国人的清查力度,加强边境地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严格规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清理整顿跨国婚姻介绍市场,依法取缔非法跨国婚姻介绍机构。加强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预防的政府间合作与区域化治理,不断深化与其他国家、地区在预防跨国跨境拐卖人口犯罪方面的多边或者双边磋商合作机制。(公安部、外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负责,民政部配合)
(5)加强拐卖人口犯罪预防工作信息化建设,完善“互联网+反拐”工作模式,推动现代科技手段在拐卖人口犯罪预防工作中的应用。(公安部负责,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配合)
(二)打击犯罪和解救被拐卖受害人。
1.工作目标。
始终保持打击拐卖人口犯罪高压态势,有力震慑和惩处拐卖人口犯罪。加大拐卖人口犯罪侦查中的新技术应用,推进侦查手段现代化升级。不断提高及时发现和侦破各类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依法严厉打击拐卖人口犯罪,惩治拐卖人口犯罪分子,及时解救被拐卖受害人。
2.行动措施。
(1)持续组织开展全国打击拐卖人口犯罪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牵头,有关单位配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打拐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线上”和“线下”一体的打拐工作网络。(公安部负责,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妇联配合)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加大打拐工作力度,坚持党委重视、领导主抓、部门负责的工作思路,将打拐工作分解到岗、落实到人,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完善拐卖人口犯罪线索发现和移送机制,切实加强打拐工作经费保障。(国务院反拐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
——各级公安机关完善打拐工作机制,加强上下联动、部门联动、警种联动、地区联动。建立健全“线上”和“线下”打拐工作网络,由刑侦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和警种通力协作,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定期分析全国拐卖人口犯罪形势,加强预测预判预警能力,研究完善打、防、控对策。(公安部负责)
——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平台实施拐卖人口犯罪。建立健全网络违法犯罪综合治理体系,对社交聊天、信息发布和服务介绍等各类网络平台实施严格管理,监督网络平台切实履行信息生态管理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不得违法收集、使用、披露儿童个人信息。完善网上投诉、举报系统,定期开展“净网”行动,清理利用网络平台发布的非法收留抚养、拐卖妇女儿童、性侵害未成年人等相关信息,及时发现相关犯罪线索,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实施拐卖人口犯罪。(公安部负责,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配合)
——严格落实侦办拐卖儿童案件责任制。对拐卖儿童案件实行“一长三包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担任专案组组长,全面负责侦查破案、解救被拐卖儿童、安抚受害人亲属等工作。案件不破,专案组不得撤销。(公安部负责)
——严格执行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接到儿童失踪报警后,由公安机关指挥中心迅速调集相关警力开展堵截、查找工作,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解救受害人。(公安部负责)
——完善儿童失踪信息发布制度,做好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团圆”系统建设,拓宽群众举报相关线索的渠道。(公安部负责)
——认真开展来历不明儿童摸排工作。各地公安机关负责采集失踪儿童父母血样,检验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并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及时发现来历不明、疑似被拐卖的儿童,采血检验入库。对来历不明儿童落户的,要采血检验入库比对,严把儿童落户关。严厉打击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违法开展的虚假亲子鉴定行为。禁止除公安机关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被拐卖儿童、父母和疑似被拐卖人员的DNA数据信息。(公安部负责,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全国妇联配合)
——完善符合拐卖人口犯罪特点和与被拐卖受害人心理、生理相适应的案件调查程序。落实好“一站式”询问救助工作机制,提高取证质量和效果,避免被拐卖受害人受到二次伤害。(公安部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配合)
(2)依法严惩拐卖人口犯罪。
——明确办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对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强抢儿童或者出卖亲生子女、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出卖捡拾儿童等行为,坚决依法惩处。建立统一的办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证据审查认定规则和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负责)
——对拐卖人口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和多次参与、拐卖多人,同时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或者具有累犯等从严、从重处罚情节的,坚决依法惩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负责)
——对收买被拐卖受害人以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受害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依法惩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负责)
——对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引诱卖淫以及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坚决依法惩处。依法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大对网络拐卖人口犯罪的打击力度。对利用网络对儿童实施“隔空猥亵”或者制作、贩卖、传播儿童淫秽物品等犯罪,坚决依法惩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负责,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配合)
——对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受害人从事色情服务、淫秽表演及强迫劳动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婚姻中介机构。对组织强迫儿童、残疾人乞讨,强迫未成年人、残疾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予以惩处,及时查找受害人亲属并护送受害人前往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救助保护机构。完善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制度,依法惩治盗窃人体器官、欺骗或强迫他人捐献器官、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等犯罪行为。(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中央政法委、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配合)
——对受教唆、欺骗或被胁迫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被拐卖受害人,依法从宽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负责)
(3)进一步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健全信息收集和交流机制,推进信息共享,提高反拐工作信息化水平。(公安部负责,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妇联配合)
(4)依法解救被拐卖儿童,并送还其亲生父母。对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由公安机关提供相关材料,交由民政部门予以妥善安置,不得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公安部、民政部负责)
(三)加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
1.工作目标。
加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复、家庭与社区融入等工作,帮助其适应新环境新生活、顺利回归社会。保障被拐卖受害人合法权益,保护被拐卖受害人隐私,使其免受二次伤害。
2.行动措施。
(1)进一步加强地区、部门和机构间救助被拐卖受害人的协作配合。(民政部负责,中央政法委、公安部配合)
(2)规范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程序,完善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的安置政策和办法,推动其回归家庭,促进其健康成长。(公安部、民政部负责,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妇联配合)
(3)完善政府多部门合作、社会广泛参与的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安置和康复工作机制,提升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机构服务水平。(民政部负责,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全国妇联配合)
——充分利用现有社会福利等设施提供救助和中转康复服务,使被拐卖受害人得到符合其身心、年龄和性别特点的救助安置。(民政部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残联配合)
——在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和康复工作中引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鼓励有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被拐卖受害人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民政部负责,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配合)
——帮助身份信息不明确的被拐卖受害人查找亲属,教育、督促其近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公安部、民政部负责)
——对滞留在救助管理机构一定期限以上仍未查明身份信息的被拐卖受害人,依法办理户籍,并落实相关社会保障政策。(公安部、民政部负责)
——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心理疏导和治疗服务。相关机构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残疾等级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残联负责,民政部配合)
——通过“线下”、“线上”培训教育等活动,增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符合条件的被拐卖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司法部负责,公安部、民政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配合)
(4)落实部门责任,发挥社区功能,加强社会关怀,帮助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