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县交运部门及时发布路况信息,提醒上路车辆驾驶人员做好防冻、防滑等措施;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障道路通行安全。
国网大英供电公司加强电力调配、设备巡查养护;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县规划、住建部门组织危房排查,提出避险转移建议和指导意见,并和水务等部门指导供水系统落实防范措施。
县卫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县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和公路、铁路等滞留人员提供临时生活救助。
县农业、水务、畜牧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农作物、水产养殖、畜牧业的防护措施。
县林业部门组织对林木、种苗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做好森林病虫害监测、预防和除治。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4.4 寒潮、霜冻
县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寒潮、霜冻预警,适时加密监测预报,及时对寒潮、霜冻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县民政部门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开放避寒场所,针对贫困户、流浪人员等紧急采取防寒防冻措施。
县农业、水务、林业、畜牧部门指导果农、水产养殖户、林农、菜农、牧民等采取防寒防冻措施。
县卫生部门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县交运部门指导有关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4.5 大风
县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大风预警,适时加密监测预报。
县规划、住建、交运等部门组织力量巡查、加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指导督促高空、水上、户外等作业人员采取防护措施。
县教育部门根据预警信息,指导督促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做好停课等应急准备。
国网大英供电公司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县农业、水务、畜牧部门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水产、畜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
县林业部门密切关注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条件,指导开展火灾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县环保部门做好环境监测,在污染事件发生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污染危害。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镇乡、社区、村(社区)、小区、物业等部门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4.6 雷电、冰雹
县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雨大风、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导,适时加密预报;灾害发生后,有关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
县规划和住建部门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国网大英供电公司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险情。
县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社区、镇乡、村(社区)、小区、物业等部门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4.7高温
县气象部门及时发布高温预警,适时加密监测预报,及时对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国网大英供电公司加强电力调配,保障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加强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故障。
县规划、住建、水务等部门协调做好用水安排,保障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县有关部门指导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做好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县卫生部门采取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县农业、水务、林业、畜牧部门指导果农、水产养殖户、林农、菜农和牧民采取高温预防措施。县林业、农业部门指导在高火险天气条件下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4.8大雾、霾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大雾和霾预警,适时加密监测预报,及时对大雾、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针对严重霾天气现象,必要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以减轻霾的影响。
县环保部门负责环境指标的监测,提供应急处置所需的相关环境监测资料。
国网大英供电公司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消除设备污闪故障。
县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县交运部门及时发布路况和航道信息,加强道路和水上运输安全监管。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5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县级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避险转移安置,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或规避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5.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县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5.7 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5.8 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县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经县应对气象灾害领导小组同意,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6 恢复与重建
6.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务、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特别重大灾害,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县政府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中央和上级财政给予支持;同时,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6.2 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县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镇乡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县人民政府。
6.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6.4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7 预案管理
7.1 本预案是县政府指导应对气象灾害的专项预案,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7.2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区、镇乡、村(社区)应当制定应对气象灾害工作方案。
7.3 本预案由县气象局负责解释。
7.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附则
8.1 奖励
8.1.1 对有效监测预警、预防和应对、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1.2 对因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援工作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8.2 责任追究
对不按法定程序履行工作职责、不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不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责任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8.3 各类气象灾害预警分级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