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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2021-1-19 15:57|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21|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摘要: {"原始ID":"92cc8d3581a543459cc96846511f4d43","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9日","发布者":"大英县政府门户网","附件":[]}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

本局实施的行政处罚案卷;

第三条 局政策法规股负责牵头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局办公室、各股室,大队应按职责参与案卷评查工作。

第四条 局各股室、大队、中心应按职责做好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行政执法案卷的整理及归档工作。整理归档的案卷应做到规范、真实、完整。

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卷应当包括:本局的执法机构监督检查现场记录、相关证据材料,事前告知或听证告知书面材料;本局内部审批材料;执法文书等。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采取定期集中评查和承办机构自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集中评查每年不少于两次;自查由各股室、大队根据工作实际安排。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行形式评查和内容评查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大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案卷测评标准(下称《标准》)来开展,并将附件二附卷宗结束页封面,作为组卷一部分备案保存。

形式评查主要为:构成案卷的要件是否适当;要件是否齐备、有效;

内容评查主要为:

(一)行政执法的处罚主体是否正确;

(二)行政执法是否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之内;

(三)行政执法实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

(四)行政执法的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

第八条 案卷评查人员由局行政案件审议委员会指定,一般不少于3人。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人员应当对评查工作情况和发现问题进行记载,对每一案卷的评查结果应作出评查结论,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条 案卷评查完结后,评查人员应将评查结论书面通知案卷承办机构。

第十一条 案卷评查等级分优秀、合格、瑕疵三个等级,根据《标准》考评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瑕疵。

第十二条  收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建议的,相关股室或大队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案卷质量的措施并报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错案的,应当建议局监督监察机构依照规定实施错案责任追究。对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指出,并视具体情况,提出对有关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十四条  对评查人员作出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论书面通知3个工作日内,向局纪检监察机构申请复查。

第十五条  局局监督监察机构自收到复查申请3个工作日内,应会同相关股室及大队,重新选派人员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复查。并在复查结束2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

复查认为原评查结论有误的,应撤销原评查结论,并将撤销通知和复查结论送达有关股室和大队。复查认为原评查结论正确无误的,应维持原评查结论,并将复查结论送达有关股室和大队。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论,将作为评价该股室、大队及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行政案卷测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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