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市(州)根据省下达的当年基金预算,制定本市(州)年度内市(州)本级及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的收支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州)及县(市、区)应按时足额征收养老保险费,按规定承担缺口弥补责任,确保待遇发放。市(州)当期基金收入全额纳入省级管理,支出所需资金由省级核定并拨付,基金结余由省级统一管理,基金缺口按责任分担办法的规定进行弥补。
县(市、区)执行市(州)下达的年度收支计划,承担市(州)确定的对基金的补助责任。
第五条 预算年度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编制和审批
第六条 省社保局根据上年度全省基金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年度各市(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养老保险政策以及养老保险工作计划等因素,编制全省基金预算草案。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草案由省社保局会同四川省税务局编制。
第七条 基金预算包括全省基金收支总预算、省本级和各市(州)基金收支预算。
第八条 基金收入预算编制。基金收入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包括当期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欠费补缴收入、一次性补缴收入、预缴收入。
当期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分企业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和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两部分,计算公式为:
企业及职工当期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上年末企业参保职工人数+当年企业职工计划净增扩面平均人数)×上年当地企业职工参保缴费率×上年当地企业职工人均缴费基数×(1+当地企业职工缴费基数平均增长率)×缴费比例×上年当地企业及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率
个体参保人员当期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上年末个体参保人员人数+当年个体参保人员计划净增扩面平均人数)×上年当地个体参保人员参保缴费率×上年当地个体参保人员人均缴费基数×(1+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平均增长率)×缴费比例×上年当地个体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费征缴率
当地参保缴费率、缴费基数平均增长率、征缴率未达到全省平均水平的,在编制预算时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工作要求进行核实调整。
欠费补缴收入包括参保单位和个人补缴上年末以前发生的欠费金额,计算公式为:
欠费补缴收入=当年全省清欠计划×(当地上年末欠费总额÷全省上年末欠费总额)
一次性补缴收入按国家或省出台的相关政策进行测算确定。
预缴收入按上年实际发生数分析确定。
(二)财政补贴收入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对我省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根据预算年度中央和省财政对基金补助的预算安排情况测算确定,各地财政补贴按本办法第十条和责任分担办法确定的地方分担比例测算确定。
(三)利息收入根据上年度利息收益率、预算年度基金累计结余以及存款结构等因素测算确定。
(四)委托投资收益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基金投资运营取得的收益,根据上年投资收益率、预算年度基金投资运营情况等因素测算确定。
(五)转移收入和其他收入根据近3年实际发生数分析确定。
(六)上级补助收入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和中央调剂金下拨计划计算确定。
(七)下级上解收入按各市(州)各项基金收入确定。
第九条 基金支出预算编制。基金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病残津贴支出、转移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其他支出。
(一)基本养老金支出。根据上年离退休人数(含退职人数,下同)、当年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化、上年养老金水平及当年养老金调整等情况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
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支出=(上年末离休人数-当年减少人数/2)×上年末月人均离休金×12+上年末离休人数×当年当地月人均调待金额×调待月数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支出=(上年末退休人数-当年减少人数/2)×上年末月人均养老金×12+(当年新增退休人数/2×新增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12)+上年末退休人数×当年当地月人均调待金额×调待月数
(二)丧葬抚恤补助支出。按照国家和省出台的有关政策,并根据上年实际发生数和近3年丧葬抚恤补助支出平均增长率等计算确定。
(三)病残津贴支出。按照国家和省出台的有关政策,根据上年实际发生数和近3年病残津贴支出平均增长率等计算确定。
(四)转移支出和其他支出根据近3年实际发生数分析确定。
(五)上解上级支出按市(州)各项基金收入和中央调剂金上解计划确定。
(六)补助下级支出按本办法第十条和责任分担办法确定的省级统筹基金分担比例确定。
第十条 市(州)当期支出额的确定和分担。
市(州)当期支出额=基本养老金支出+病残津贴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
市(州)当期支出额,根据责任分担办法的规定,由当地财政和省级统筹基金分别承担。
第十一条 基金预算草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后,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由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报省政府同意,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三章 执行和调整
第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基金预算后,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及时批复四川省税务局和省社保局执行。各市(州)税务局和社保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四川省税务局和省社保局下达的预算和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基金预算下达后,市(州)税务局和社保经办机构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编制口径分解下达到市(州)本级和县(市、区)。
第十四条 各级税务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基金预算,积极扩面征收,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
第十五条 各级税务部门当期征收的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归集至省级国库,财政厅按规定将资金及时划转至省级财政专户。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基金收入户的转移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项目收入按月全额归集至省级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由省社保局集中划转至省级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预算确定应由各地财政分担的缺口补贴部分,纳入当地一般公共预算并专项上解省财政,由省财政集中划入省级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省社保局按月核定各市(州)次月基金支付计划,汇总生成全省用款计划,于每月25日前报送财政厅。财政厅审核后于月底前将资金拨付至省级社保基金支出户,由省社保局于次月5日前下拨至各市(州)社保基金支出户,由各市(州)组织发放。
各地基金支出户预留1个月支付额度的资金,用于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跨省转移等支出。当月拨付所需资金未到账时,可使用留存资金先行支付。
第十八条 各市(州)税务局及社保经办机构应按月将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及四川省税务局、省社保局;预算执行中出现基金收支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省社保局报告。
第十九条 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由各市(州)社保经办机构会同税务部门提出专题报告,经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社保局、四川省税务局;省社保局会同四川省税务局于当年10月底前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后,由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报省政府同意,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四章 基金决算
第二十条 预算年度终了,各市(州)社保经办机构应会同同级税务部门按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审核汇总后上报省社保局、四川省税务局。
第二十一条 省社保局会同四川省税务局应按有关规定编制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草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纳入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并报省政府同意后,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支出分担的结算。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省对各市(州)的财政和省级统筹基金分担支出情况进行结算,差额部分在下年度预算安排中予以调整。
对未完成省下达的收入预算或违规少收多支形成的管理性缺口,由同级政府全额承担。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对基金预算执行、管理进行督促和检查,增强预算约束能力,保障基金安全完整;应对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全省养老保险政策执行的规范和统一。对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各级税务部门应切实承接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职责,做好和同级人民银行国库、社保经办机构对账工作。上级税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税务部门征收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和落实内控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基金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基金管理,接受社会监督。上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对下级社保经办机构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指导检查。
第二十六条 在预算执行中违反法律、法规的,除责令纠正外,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