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特别重大或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由县政府领导、指挥和协调应急工作。辖区镇(街道)及相关部门根据处置工作责任分工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应对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启动Ⅲ级响应。由县政府领导、指挥和协调应急工作。辖区镇(街道)及辖区镇(街道)相关部门根据处置工作责任分工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应对一般金融突发事件,由县政府领导、指挥和协调应急工作。事发所在镇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处置工作责任分工做好协调、配合工作。根据需要,报请县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遂宁市中心支行、遂宁银保监分局等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做好处置工作。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第九条 后期处置
(一)善后工作。按分级响应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事发地政府负责落实。具体包括: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账目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制定善后处置方案并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按照“谁出事,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二)评估与总结。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镇政府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告上级部门和县政府,同时抄送县金融工作局。特别重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事件的发生、处置、结果、损失及其他应当涉及的方面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并将总结上报市政府。参与处置过程的镇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针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的有关问题,改进自身工作,提出修订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应急预案及改进和加强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奖励与处罚。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可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有关单位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检查与审计。审计部门依法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
第十条 附则
本预案由县金融工作局起草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根据形势发展变化,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各镇(街道)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区域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协调机制。县内各金融机构、金融组织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做好预案修订和演练等各项工作。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