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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英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 通 知

2020-6-15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8|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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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邮政管理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电力行业管理部门依法督促电力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联勤联训联动机制,城市建成区需要大面积停电时,应至少提前24小时函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救援现场电力切断、保障等工作。

(四)燃气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等相关单位的主管部门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联勤联训联动机制,城市建成区需要大面积停气、管道改造时,应至少提前24小时函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救援现场燃气切断、保障等工作。

(五)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联勤联训联动机制,积极配合做好火灾及应急救援现场的通信保障工作。互联网信息部门负责指导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

(六)气象、水应急部门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消防救援部门,与消防救援机构健全完善联动工作机制。 

(七)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有关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每半年将相关工作情况书面函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四章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负责人及其职责,制定完善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常态化组织开展消防工作检查,每年组织开展消防工作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障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四)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和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划设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设置警示牌,确保鲜明醒目和易于辨识,倡导安装摄像头、违停报警等技防措施

(五)按要求和频次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七)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整改的部门、人员。在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或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八)建立微型消防站和专(兼)职消防队伍,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开展经常性训练演练,提高火灾扑救能力。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运行、变更等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九)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宣传教育能力。

(十)发生火灾事故,应当及时提供单位相关真实情况和资料,全力协助开展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等工作。

(十一)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做好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将单位消防工作纳入智慧消防平台;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保障消防设施完好、疏散通道畅通、消防车通行不受影响、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被占用;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区域无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对影响消防救援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11096119等专线进行举报。

第十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要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备案,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五章 责任落实、追究与容错

第十八条  对消防工作职责不落实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县政府对本级部门或上级组织对下一级组织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实施约谈:

(一)消防工作经费保障不到位,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建设等任务推进缓慢、落实不力的。

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形势严峻、问题突出的。

(三)县消防安全委员会认为应当约谈的。

(四)其他应当约谈的情形。

第十九条  对消防工作职责履职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公职人员予以问责:

(一)年度消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按要求完成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的。

(三)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一年内被约谈两次的。

(四)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二十条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相关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火灾事故,经查实已经履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并全面落实了上级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或者免予追究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四条  微型消防站是单位、社区组建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及时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具体标准由消防救援机构确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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