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和中、省、市、县关于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加强党组织、行政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有效防范各类消防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依据《转发〈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五级五覆盖”和“五落实五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的通知》(大安委办发〔2015〕39号)和《大英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暂行规定》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同责”,是指党委、政府对消防安全工作均负有领导责任,其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本规定所称“一岗双责”,是指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又要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本辖区村(社区)、各单位,和负有消防安全工作职能职责股室、有关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实行消防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是指镇党组、行政班子对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镇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职责的同时,对职责范围内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党组、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镇长为本辖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副镇长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开展,对消防安全负有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领导责任;其他党组、行政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分别承担分管工作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镇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将消防安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同步考核。
第四条 强化消防安全“齐抓共管”,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股室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履行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股室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其他部门和单位协同监管。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原则,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村(社区)两委班子要全面建立涵盖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和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
第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党委、政府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同为本地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原则,负责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原则,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
第八条 按照“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落实“谁生产、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不安全、不生产”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主管责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党委、政府全面领导本辖区消防安全工作,共同职责有:
(一)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研究制定消防安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并纳入任期目标;
(三)经常了解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分析消防安全工作形势,有重点地开展消防安全各项活动,协调、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作出消防安全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决定;
(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领导和督促所属部门单位抓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条 党委除履行共同职责外,应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宏观领导和协调,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领导和督促党委班子成员履行好消防安全各自职责:
(一)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班子成员要加大消防安全在干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中的权重,把消防安全工作作为镇、村(社区)干部半年述职或年终述职的重要内容。
(二)分管宣传工作的班子成员要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与舆论监督,将消防安全纳入思想政治宣传范畴,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消防安全工作中的先进典型,曝光消防安全事故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增强全民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社会氛围。
(三)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班子成员要积极履行职能,强化问责,加强对消防安全党政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消防安全工作执行不力、“一岗双责”履职不到位的干部。依法参加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严肃查处消防安全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和消防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四)分管综治维稳工作的班子成员要按照“综合治理”的要求,把消防安全纳入综合治理体系,协调打击消防安全非法违法行为,积极参与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五)分管统战工作的班子成员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重视安全工作,切实抓好寺庙等宗教场所的安全防范。
(六)负责工会工作的班子成员要围绕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消防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政府除履行共同职责外,履行以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