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指挥部专题会议由指挥长或指挥长委托相关副指挥长主持,出席会议人员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程序报指挥长或主持会议的副指挥长批准。会议议题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指挥长、副指挥长要求或成员单位建议研究提出,按程序报指挥长或主持会议的副指挥长批准确定。会议拟讨论的文件,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前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按程序报指挥长或主持会议的副指挥长同意后提交会议。
第十一条 指挥部会议议定事项,由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落实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跟踪督办落实。
第十二条 组织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开展定期和不定期会商,科学研判地震趋势,针对重点风险隐患研究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 建立各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有效支援、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实行部门联动和区域协作,强化“军民联动、警民联动”,形成抗震救灾合力。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人员集中办公。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建立完善内部应急响应机制,确定专人,高效高质完成应急处置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 建立完善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地震趋势、突发震情及应急处置情况和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开展情况。
第十五条 建立联络员工作机制,适时召开联络员会议,组织学习、交流情况、研究问题。联络员由成员单位的股级干部担任。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和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检查、挂牌督办、情况通报等工作机制。
四、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指挥部文件按程序报指挥长或授权委托的副指挥长审核签发;指挥部办公室文件按程序报主任或授权的副主任审核签发,重大事项请示指挥长。文件管理工作由县应急局统一负责。
第十八条 指挥部成员单位每年年底前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交当年防震减灾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总结。其他会议贯彻落实情况等工作报告按时限要求完成。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大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