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对立案后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应报局主管稽查的负责人批准行政处罚建议及行政处罚决定。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报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六条 法规股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或抽查各办案机构的立、销案及不予立案登记册,发现办案机构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当督促办案机构及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及时通报局派驻纪检监察组,同时向局主管行政执法的负责人报告。
第十七条 通过立案、销案的监督管理发现办案机构或办案人员有违法、违纪情况,报由局派驻纪检监察组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局稽查大队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单位对立、销案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九、本制度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法规股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