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局党组应加强领导,整合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党组对督查工作负全责,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为责任人。
第十七条局办公室负责具体督查工作,协助领导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凡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要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全过程监督。
第十八条开展执行力评价。局党组应把“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作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干部群众对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部署、推进重点工程、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工作效能、工作实绩等情况的测评,评价结果纳入领导干部综合研判内容,作为调整配备干部、评先评优、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实施“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将议程、资料、依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形成的会议记录、决定等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对领导干部决策和执行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在“三重一大”决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决策者责任。
1.未按规定开展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和制定比选方案进行决策,或违规干预以上程序,造成决策失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2.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3.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擅自决策(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除外)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工作程序和有关规定要求,以个人意志改变集体决策、决定的;
5.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违反决策制度和程序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
1.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重大事项决策的;
2.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决定的;
3.发现问题未及时报告,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损失而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
5.执行决策过程中处置失当,致使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6.执行决策不作为或者在执行过程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纪违法行为,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7.其他在执行过程中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上述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公开道歉;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处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责任人的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