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其他需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要干部任免事项的范围是: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落实干部管理政策,研究并决定本级党组管理干部的动议、推荐、录用、任免、调动、表彰、奖惩和后备干部人选;
2.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换届选举方案和推荐人选名单;
3.研究决定需向组织报告的特殊情况下的干部选拔任用方案;
4.研究决定需报批或权限内的干部奖惩事项;
5.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范围是:
1.研究决定职责范围内国有资产产权重大变更和重点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的重要政策;
2.研究制定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和粮食部门规划建设及重大项目建设方案;
3.研究决定本级大额度财政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方案;
4.研究决定或协调解决涉及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的重大事项以及向上级争取重大项目的资金、政策;
5.根据产业定位,研究确定通过招商引资引进的实业型项目;
6.参与本部门有形、无形资产单项拍卖标的额较大的拍卖方案;
7.其他需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范围是:
1.研究决定本部门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则;
2.研究制定、调整经费收入支出预算;
3.研究制定年度财政收入计划及增长计划,本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方案,本部门财政重大预算调整方案;
4.研究决定本部门财政大额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
5.研究决定本部门一次性采购金额较大的办公设备、用品采购方案,以及一次性开支金额较大的会议费、接待费支出方案;
6.研究落实经党组批准但未确定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
7.研究决定职权范围内的以党组名义奖励的大额资金和其他大额奖金安排方案。
党组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决策事项范围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界定职责范围内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并在贯彻实施办法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七条 重大事项决策一般按议题提出、制定方案、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讨论决定“六步工作法”进行。
1.议题提出。重大事项的决策议题可以由党组领导提出,或由相关部门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书记同意。
2.制定方案。需决策的重大事项议题确定后,组建专题调研组,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经进一步分析论证后,形成具体方案。
3.征求意见。坚持优中选优,重大事项审议决策前,提出两个或多个可供比较方案,通过召开座谈会、网络发布、问卷调查、公开展示、公开征集、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决定方案比选。
4.专家论证。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党组会在研究重大决策事项时,应听取专家论证意见或由有关部门提交专家论证结论。
5.风险评估。对可能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建设项目,在形成方案后,联合政法、信访及劳动、民政、土地、交通、环保、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并形成结论提请党组会研究。
6.讨论决定。在论证评估的基础上,召开党组沟通协调务虚会,讨论并完善方案。将完善后的方案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后,由领导班子成员对议题进行表决,并根据表决情况,由主持人宣布决定。
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程序进行。
第八条 落实重大事项决策“八项保障措施”:
1.明确决策分工。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实现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全覆盖、不交叉。对集体决策事项进行分解量化,制定时间表、任务图,落实到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对涉及多位班子成员的决策事项要明确牵头领导。
2.坚持“五不上会”。重大决策事项未经调查研究、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没有比选方案的一律不上会、不讨论、不决策。
3.实行协商沟通。对决策的议题和事项,会前要采取单独约谈、召开专项工作协调会等方式,交换意见,充分酝酿,统一思想。与人大进行沟通,凸显决策法律性、权威性。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做到民主协商在重大问题研究之前、重大决策出台之前、重大部署实施之前。
4.坚持“一把手”末位发言。凡属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干部人事任免等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由班子其他成员先表态发言,“一把手”作最后表态发言。
5.实行重大事项决策票决。重大决策事项纳入票决工作,票决事项议题原则不得临时动议,意见不统一的要暂缓表决,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代替票决。
6.推行决策全程公开。实行决策前置公开、过程公开和执行公开,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和干部群众意见建议,诚恳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做好决策反馈,为调整修正决策提供依据。
7.实行重大决策备案审查制。制定出台关系本地本单位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等方向性、全局性的重大政策措施,必须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审查。
8.实行决策终身负责制。制定决策全程记实办法,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重大问题、重大项目、重要干部任免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追究领导人员的责任。
附件4:
中共大英县粮食局党组
“一把手”决策“八不准”制度
为规范党组“一把手”决策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粮食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不准直接分管财务、干部人事和工程项目。
二、不准临时动议研究决定未经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和没有比选方案的重大事项。
三、不准未经集体讨论擅自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决定。
四、不准在会议讨论有重大意见分歧或不成熟的事项时,个人拍板决策、决定。
五、不准违反工作程序和有关规定要求,以个人意志改变集体决策、决定。
六、不准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先行发表倾向性或主导性意见。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或者明确即将离任时,未经上级党组织同意研究决定重大人事任免事项。
八、不准直接或授意他人干预、插手、介绍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土地招拍挂、房地产开发经营、资产转让、中介机构服务等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活动。
附件5:
中共大英县粮食局党组
决策执行督查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党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有效保障机制,增强执行力,结合粮食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组对督查工作负全责,党组“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为责任人。凡党组会作出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要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根据任务性质和领导成员分工,明确负责督查落实该项工作的相关领导。相关领导要切实承担起督查主体的责任,督促承办股室队贯彻落实。
第三条 对党组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督查的基本程序是:
(一)分解立项。党组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下达后,相关股室队要及时拟定抓督查落实的方案,进行分解立项,明确责任人和具体要求,确保落实到位。局纪检组进行督查,督查方案,以党组文件下达。
(二)跟踪督查。对立项督查的决策事项,实行定期督查,跟踪问效。内容包括:贯彻落实的思路、目标、措施、效果和经验;干部群众的反映、意见和要求;影响落实的主要问题和进一步完善决策的建议等。一年内至少要对党组主要工作落实情况进行2~3次集中督查;对一些重大决策、工作部署或领导批交办事项,纪检组开展专项督查,并向党组或有关领导专题报告。
(三)综合反馈。党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制定后,各承办股室队要按照要求抓好落实,并反馈落实进展情况,纪检组要及时进行分析汇总,作出阶段性评估,向党组进行综合反馈或提出进一步完善和实施决策的建议。
第四条 实行重大事项执行专项报告。凡上级党委作出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召开重要会议、制发重要文件,党组必须按要求将落实情况由领导同志审签后书面向上级党委的督查部门专题报告。
第五条 实行重大决策立项督查。对党组作出的关于经济发展、改革开放、维护稳定、党的建设、年度工作目标等重大决策,均要进行立项督查。明确了牵头股室队的,由股室队立项督查;没有明确的,由纪检组立项督查。党组重大决策一经立项督查,各承办股室队必须按照要求进行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落实情况。
第六条 开展重大决策现场督查巡视。对党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和涉及面广、落实时间长的督查事项,可由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纪检组和有关股室队参与,组成督查巡视组,分阶段有重点地进行现场专项督查,推动工作的落实;对党组决策中的重点、难点事项及长期要求跟踪督办的事项,纪检组要落实专人定期跟踪督办,掌握动态,确保落实。
第七条 推行督查工作明查暗访。坚持过程督办与结果督查并重的原则,随时对督查督办事项开展明查,同时,纪检组要不定期地对各股室队的作风建设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开展暗访,发现问题,及时要求责任股室队认真整改,督促落实。
第八条 坚持督查情况适时通报。纪检组要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督查落实的情况适时进行通报。对落实工作做得好的要总结推广,通报表扬;对落实工作做得差的,要帮助分析原因,属主观不努力的要通报批评,对因客观因素短时间内落实有困难的,要及时向党组领导同志报告,并督促承办股室队尽快落实、完成任务。
第九条 充分运用督查成果。党组领导同志要对纪检组的专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作出明确批示,通报、专报中涉及有关股室队的工作建议,党组必须认真研究落实,并明确答复。
第十条 开展执行力评价。定期对有关股室队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部署、推进重点工程、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工作效能、工作实绩等情况开展测评,评价结果纳入分管领导干部综合研判内容,作为调整配备干部、评先评优、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附件6:
中共大英县粮食局党组
决策追踪评估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组重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工作机制的意见》,结合粮食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决策追踪评估,是指负责评估的组织、机构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具有重大影响的方向性、全局性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和实行后的效果作出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决策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决策追踪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党组督查机构是重大事项决策追踪评估工作的主要组织实施机构,决策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决策实施情况评估工作。对特定的重大事项决策可以组织专门的机构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追踪评估。
第五条 重大事项决策追踪评估一般在决策实施阶段性工作完成后进行。如有必要,可以对该决策进行多次评估。
第六条 重大事项决策追踪评估要以有利于检验决策效果、
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实现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为目的。
第七条 重大事项决策追踪评估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实施的过程与结果是否符合决策制定的目的;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实施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八条 重大事项决策追踪评估的准备:
(一)确定评估对象;
(二)确定合适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
(三)制定评估方案,包括评估目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经费等。
第九条 重大事项决策追踪评估的施行:
(一)运用个体访谈、集体访谈或采用文件资料审读、抽样问卷等方法采集、整理决策实施情况信息;
(二)采用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统计分析决策信息;
(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法、模糊综合分析法等政策评估方法得出结论并加以综合分析,最终取得综合评定结论。
重大事项决策追踪评估的具体方法可以根据决策特点和评估的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法。
第十条 重大事项决策追踪评估工作完成后要形成评估报告,报党组研究审定,形成对决策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最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