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县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享受以下待遇:
(一)在医疗机构办理特约医疗证、建立健康档案,管理期限内,由县人社部门每年组织一次体检,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承担;
(二)推荐县级及以上专家、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人选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
第六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二条 县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实行动态管理,从批准的次月起计算,管理期限为4年。在管理期内完成目标任务,并在学术和技术方面取得新的成就,管理期届满后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的,可再次被推荐选拔。再次推荐选拔与首次推荐选拔程序相同。
第十三条 县人社部门每年组织对管理期内的县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以本《办法》规定的职责为主,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主管部门或单位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县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考核细则,并报人社部门备案。主管部门或单位根据考核细则对本行业或单位的县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进行考核,考核情况和考核结果报县人社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县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所在单位、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培养力度,为他们尽快成长创造有利条件;要将县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取得学术技术成果、受到奖惩、工作变动、出国出境、死亡等情况及时报县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关待遇:
(一)退休;
(二)调入县内机关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或调离本县;
(三)自动离职;
(四)死亡;
(五)其他。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次月起取消县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称号和相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者;
(二)丧失或违背县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所必须具备的思想政治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者;
(三)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受到降级及以上行政处分,以及受到刑事处罚者;
(四)擅自离职、不履行规定职责,工作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五)管理期间考核不合格者。
第十七条 对应当取消县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称号及相关待遇的,由所在单位、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县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县委、县政府审批。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