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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英县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和《大英县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7-15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27| 评论: 0|来自: 县政府办    

摘要: {"原始ID":"85443f54345a4caf9f4ffc9b7bd2e4ab","发布时间":"2015年07月15日","发布者":"县政府办    ","附件":[]}

大府办函〔201577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英县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和《大英县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社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大英县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和《大英县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四届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527

 

 

大英县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科教兴县、人才强县战略,培养造就一批各学科、专业领域的领军人才,充分发挥其学术和技术带头作用,加强学科、专业梯队建设,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代表全县学术技术队伍的最高水平,是全县在科学技术方面设立的最高学术称号。

第三条  县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工作在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部门共同负责,县人社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县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工作,坚持民主、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县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的学科、专业范围,包括全县学术技术工作所涉及的所有学科、专业,重点是对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学科、专业。

第六条  县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对象为县行政区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属于选拔管理对象。

第三章  选拔条件

第七条  县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评定应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大英县经济社会事业作贡献;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创新、拼搏奉献的精神;

(三)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业务工作;

(五)有较强的研究、开发才能,能熟悉并掌握本学科、专业新的发展方向,善于提出重大课题和思路,善于发现、培养和使用人才;

(六)已取得县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学术和技术水平处于市内外先进水平或居县内领先地位。

县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县人社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四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县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一般按二级学科、专业选拔。每次选拔管理总名额不超过10名。一般每个学科、专业选拔12人,重点、优势及覆盖面广或对全县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学科、专业可适当增加选拔人数。条件尚不成熟或发展水平较低的学科、专业暂不选拔。

第九条  县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选拔按照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由所在单位、学术技术团队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

(一)被推荐人选填写《大英县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推荐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交相应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初评,在本行业或本单位进行公示,确定推荐人选。初评情况及推荐人选报县人社部门。

(三)县人社部门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四)县人社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采取差额、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定。

(五)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认定通过的人选,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果报县政府批准,由县政府颁发《大英县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证书》。

 

第五章  职责和待遇

第十条  县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作用,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倡科学道德,维护科学精神,发扬优良作风,普及科学知识;

(二)积极从事相应的学术、技术工作,在本职岗位上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三)把握本学科、专业的动态和发展方向,为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和成果转化献计献策;

(四)积极培养年轻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专业技术骨干人才,推动学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五)积极争取承担国家、省、市和县科技攻关项目的研究、开发、实施及推广应用工作;

(六)承担县委、县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咨询、评议任务,参与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等工作;

(七)示范带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为促进我县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一条  县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以下待遇:

(一)在管理期限内,享受县学术技术带头人津贴300/·月;

(二)在医疗机构办理特约医疗证、建立健康档案,管理期限内,由县人社部门每年组织一次体检,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承担;

(三)国家、省、市各级专家的选拔,优先从县学术技术带头人中推荐。

 

第六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二条  县学术技术带头人实行动态管理,从批准次月起计算,管理期限为4年。在管理期内完成目标任务,并在学术和技术方面取得新的重大成就,管理期届满后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的,可再次推荐选拔。再次推荐选拔与首次推荐选拔程序相同。

第十三条  县人社部门每年组织对管理期内的县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以本《办法》规定的职责为主,考核等次分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当年县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津贴的依据。

主管部门或单位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县学术技术带头人考核细则,报人社部门备案。主管部门或单位根据考核细则,对本行业或单位的县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进行考核,考核情况和考核结果报县人社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各主管部门(单位)与管辖范围内的县学术技术带头人要加强联系,做好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要将县学术技术带头人取得学术技术成果、奖惩、工作变动、职务变化、出国出境、重大疾病、退休、死亡等情况及时报县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县人社部门要围绕县委、县政府的战略部署,组织相关学科的县学术技术带头人,研究提出符合县情的措施和办法,供县委、县政府决策参考;利用专家服务基地、科技下乡等平台,充分发挥县学术技术带头人在专业发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积极搭建和完善信息交流平台,促进县学术技术带头人之间的学术交流。

第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要努力改善县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支持其申报科研项目、申请科研经费,安排参加业务学习、进修和学术交流等活动;要尽量保持县学术技术带头人业务的相对稳定,保证其有足够时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安排社会活动、社会兼职应充分尊重本人意愿;要为县学术技术带头人参加疗养、休假、联谊和座谈等活动提供条件,发挥其在专业发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县学术技术带头人相关待遇:

(一)退休;

(二)调入县内机关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或调离本县;

(三)自动离职;

(四)死亡;

(五)其他。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次月起取消县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和相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的;

(二)丧失或违背县学术技术带头人所必须具备的思想政治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

(三)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受到降级及以上行政处分,以及受到刑事处罚;

(四)擅自离职、不履行规定职责,工作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

(五)管理期间考核不合格。

第十九条  对应当取消县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及相关待遇的,由所在单位、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县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县委、县政府审批,追回证书及领取的待遇。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6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大英县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学科、专业梯队建设,加速科技进步,培养和造就年轻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促进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英县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是全县新一代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重点培养对象,其选拔管理工作在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部门共同负责,县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县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选拔工作,坚持民主、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县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选拔管理的学科、专业范围,包括全县学术技术工作所涉及的所有学科、专业,重点是对我县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学科、专业。

第五条  县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选拔管理对象为全县行政区域内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属于选拔管理对象。

第三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县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大英县经济社会事业作贡献;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创新、拼搏奉献的精神;

(三)具有本学科、专业系统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专业及相关学科、专业的现状;

(四)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同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中国国籍;

(五)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及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业务工作;

(六)主持或主研完成过县级及以上学术、技术项目,作为主要完成者,多次获得过县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或取得了多项专利成果,或撰写出版过学术、技术专著,或在县级及以上刊物发表过多篇学术、技术论文,或在技术开发工作中,完成科技创新、科学成果转化,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七)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善于团结同志,合作共事,协同攻关;

(八)有较强的信息获取及处理能力。

县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选拔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县人社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四章  选拔程序

第七条  县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选拔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与县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选拔工作同步进行每次选拔管理总名额不超过20名。

第八条  县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一般按二级学科、专业选拔。一般每个学科、专业选拔为23人,重点、优势及覆盖面广或对我县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学科、专业可适当增加选拔人数。条件尚不成熟或发展水平较低的学科、专业暂不选拔。

第九条  县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的选拔按照自下而上的方法进行,由所在单位、学术技术团队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

(一)被推荐人选填写《大英县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推荐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相应主管部门。

(二)各主管部门或单位对推荐候选人进行初评,并在本行业或本单位进行公示,确定推荐人选。初评情况及推荐人选报县人社部门。

(三)县人社部门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四)县人社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采取差额,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县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推荐人选进行评定。

(五)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认定通过的人选,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果报县政府批准,由县政府颁发《大英县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证书》。

 

第五章  职责和待遇

第十条  县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倡科学道德,维护科学精神,发扬优良作风,普及科学知识;

(二)积极从事相应的学术、技术工作,在本职岗位上发挥骨干作用;

(三)积极开拓创新,为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和成果转化献计献策;

(四)积极争取承担国家、省、市和县项目的研究、开发、实施及推广应用工作,参与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工作;

(五)团结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为促进我县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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