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是常务会议议事的主体,应全面了解掌握分管议题涉及的内容事项,认真参与常务会议讨论并对每个议题发表明确意见。县长综合各方面意见,对议题作出结论。
(八)坚持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学纪、学知识、学政策制度。
四、议题确定和材料准备
(一)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县长确定。县政府办公室拟制议题审批单,列明提请当次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核报县长审定。
(二)提交当次常务会议议题的截止时间(以县长签批时间为准)为会前3个工作日。超过截止时间的,除县长明确批示(指示)必须上当次常务会议的紧急议题外,均顺延安排。议题承办单位协助县政府办公室按常务会议材料格式、份数要求,在会前2个工作日完成议题材料印制;县政府办公室在会前1个工作日将议题材料分送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前阅研。
(三)分管副县长不能到会的议题,一般不提交当次常务会议审议;确因议题紧急需上会的,由分管副县长提出紧急上会原因及审议意见,报县长审定。
(四)县政府办公室联系该项工作的副主任应严格对议题材料以及议题征求意见范围、议题列席部门(单位)、意见协调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并提出倾向性建议。
(五)提请审议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文件内容形式把关负责。议题材料应请示事项明确、理由依据充分、行文规范简练。正文部分一般应包括议题背景、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及特点、需要说明的事项(亮点或创新点、不同意见处理情况及其他需报告的事项)、征求意见和合法性审查情况,对审议通过后的办理意见有明确建议。印送上会的汇报材料原则上不超过1800字。
(六)议题材料应附部门(单位)意见及采纳情况、依据性文件等,属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应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材料,有必要的还应附政策解读和舆情应对方案材料。
(七)议题材料必须依法合规。按规定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议题材料,由县政府办公室依程序交合法性审查机构审查。合法性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后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作为上会材料附件。请示制发文件、召开会议、评选表彰(扬)、举行仪式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八)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会前应充分征求意见并达成一致。被征求意见部门(单位)回复意见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签字确认情况应在议题材料中如实反映。
(九)部门(单位)对某议题同一内容存在分歧、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议题承办部门(单位)提请县政府办公室联系该项工作的副主任在会前召集相关部门(单位)专题研究协调;经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应列明主要分歧点以及各方理据并提出是否上会的倾向性意见,报分管副县长审定。仍有内容未达成一致意见但因特殊情况确须上会的,要在汇报时重点说明。重点内容、关键内容未达成一致的,不提请常务会议审议。
五、纪要制发和议定事项落实
(一)常务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送审,纪要初稿原则上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按程序送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分管文秘领导审核后,报县长签发。
(二)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题需印发文件的,如无修改,应于会后2个工作日内送签;如无重大修改,可在常务会议纪要印发前,由县政府办公室联系该项工作的副主任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根据会议审议意见抓紧修改完善,并按程序报审,原则上于会后5个工作日内送签;需作出重大修改的,由县政府办公室及时通知承办部门(单位)抓紧修改完善并限时反馈。
(三)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由分管副县长组织、督促相关部门(单位)抓好落实,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具体跟踪、催办、落实。
(四)县委绩效办按季度梳理汇总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的进展落实情况报县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落实进度缓慢、经多次催办仍无明显进展的,由县委绩效办督办。
六、信息公开
(一)常务会议新闻稿经县政府办公室分管文秘副主任审核后,由大英专刊、大英电视台等媒体公开报道,县政府办公室及时在县政府网站公开。
(二)对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应主动公开的重要政策文件,牵头部门(单位)要会同有关方面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文件和解读材料原则上应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同步发布。
七、会议纪律
(一)常务会议组成人员不能出席常务会议,须向县长请假,并告知县政府办公室。
(二)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须向县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核报县长批准。可提出请假的情形包括:必须参加的县委主要领导会议活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县政协常委会会议等重要法定会议,国家、省、市有关会议、活动;陪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有关负责同志和市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在大英调研;出访;经批准休假、到县外出差;生病。符合请假条件的,原则上至少会前1天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报经同意后,安排分管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列席人员应按通知要求参会,提前15分钟进入会场或候会场所,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擅自指定他人代会。临时因特殊原因需中途离会的,须报告会议主持人同意。不提倡个人携带水杯。
(四)参会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严禁携带包、手机或其他有通讯功能的设备进入会场。未经批准,不得在会场录音、录像、照相及上网。不得随意发布常务会议议题讨论情况。不得在会场内传递文件,确因事项紧急的,由县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转送。
(五)涉密议题材料编号登记发放,会后由议题承办部门(单位)会同县政府办公室统一清点收回,参会人员不得带离会场。
(六)县政府办公室对常务会议议题承办、材料审核、参会情况、落实办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情况及时通告相关部门(单位),必要时公开通报,并纳入对县级部门(单位)的年度目标绩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