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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英县涉农保险保费补贴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9-8-16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0|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办公室

摘要: {"原始ID":"356aca8a24424c1698c4535f484895f3","发布时间":"2019年08月16日","发布者":"大英县政府办公室","文件编号":"大府办函〔2019〕100号","附件":[]}

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核实辖区内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森林等品种分户的生产面积或数量,同时自查是否存在下达保险任务的情况,所属相关机构及人员是否存在违规收取保险公司费用、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问题。要以村社、养殖场、投保农户为单位建立台帐,组织人员以及村社干部现场宣传政策、走访核实、签字确认投保理赔情况,督促有问题的单位(包括镇乡站点、中心、村社)、个人主动说清问题并退回违规收取的费用;对排查出种养殖户、专业合作社虚假投保获赔的问题线索,及时报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治理范围和内容

(一)治理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范围为2018年-2019年6月期间,全省生猪、水稻、玉米、小麦、油菜、森林等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以及小家禽、蔬菜、水果、中草药等县级特色农业保险品种的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若发现重大线索可依法依规进行追溯。

(二)治理内容

1.保险业务真实合规性。专项治理范围覆盖涉农保险业务全过程,重点检查保单签订真实性,具体如下:

在投保环节,检查投保标的物和投保数量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是否有同一姓名或同一身份证重复投保某一涉农保险品种的情况;投保人是否足额缴纳自缴保费,是否存在代签或代垫农户自缴保费等情况;农户自主投保的是否签字确认,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镇乡农业林业工作机构、村社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户统一投保的,是否有分到户的清单并经农户签字确认;保险机构是否现场查勘查验核实投保数量;投保情况是否在村社一级进行公示。

在费用支付环节,检查列支农业保险工作经费是否真实。保险机构委托镇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镇乡农业林业工作机构等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是否签订书面合同并约定费用支付标准;是否存在虚列工作经费的情况;是否存在超标准支付费用的情况;是否存在违规将费用拨付给各级相关部门及镇乡政府的问题;是否存在违规返还投保人自缴保费等情况;是否存在支付工作费用未通过转账方式等问题。

在查勘环节,检查受灾情况是否真实。保险机构和受灾农户是否现场核实受灾情况;是否存在虚构灾害损失或增加损失程度、损失面积的情况;保险机构核损后是否与农户签订赔偿协议并经农户签字确认;对农户理赔情况是否在村社一级进行公示;参保的生猪等牲畜死亡后是否将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依据,赔付数量是否明显大于无害化处理数量等问题。

在理赔环节,检查理赔工作是否真实。保险机构是否存在向投保人按固定赔付率理赔的情况,是否存在以少赔多、未核损即赔付甚至编制虚假赔案等形式骗取理赔款的问题,是否存在同一保险标的重复理赔的情况;保险赔款支付的收款人与被保险人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赔款不到户、赔款到村社干部或统一指定人账户等损害投保人利益的问题;是否存在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险金、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人应缴保费等骗取、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情况;是否存在未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支付赔款等问题。

2.行使公权力人员作风方面。全面核实是否严格按照规定选择保险机构;县财政局受理补贴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履行资金审核拨付流程,是否按规定开展保费补贴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农业农村局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乡和村社等相关人员以及农业保险协办人员是否存在违规提供虚假投保数量证明,伙同其他人员或机构骗保、制造假赔案等行为套取资金,是否存在违规收取保险机构支付的费用或向获赔农户收取回扣等问题;财政县审计局、县农业农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金融工作局等部门在以往的调研和检查中发现保险机构违规问题是否及时处理并督促整改到位;涉及骗保的,财政是否督促保险机构如数将资金退回国库。

、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816日)

各镇乡要对照工作方案,开展自查自纠认真填报自查情况表(详见附件)。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规划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要细化本行业本系统具体措施,加强工作对接和信息共享,全面开展自查。

(二)全面检查阶段(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910日)

县财政局会同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县农业农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金融工作局、县公安等相关部门组织工作人员对全县所有镇乡涉及农业保险投保及理赔等情况进行全面复查。财政局及时梳理、汇总检查情况,并于910日前涉农保险保费补贴(生猪保险单列)问题自查工作相关情况报告(包括自查情况、自纠情况、线索移送情况、典型案例情况)报县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机构)

(三)市级复查阶段(9月11日至10月31日)

市财政局会同市纪委监委、农业、林业、银保监等相关部门组织辖内所有县(区)和园区对自查整改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核实,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将全面检查中发现的新问题责成相关县(区)和园区进行整改处理或移送相关权力机关(部门)处理。

(四)省级抽查阶段(11月1日至11月25日)

财政厅会同省纪委监委、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四川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将对县(区)和园区自查及市级全面检查情况有针对性的选取部分县(市、区)进行抽查。县相关部门和镇乡要结合前期自查的情况,全面完成自查整改,便于迎接省市检查。

(五)整改落实阶段(11月26日至12月10日)

县财政局要与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规划局、公安局等部门分工合作,并在纪委监委等机关的统筹协调和公安机关积极配合下做好本次专项治理工作中自查、复查、抽查发现问题的全面整改处理工作,并形成全县整改处理工作报告,于12月3日前书面报送市级相关部门(机构)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镇乡安排专人负责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工作,集中力量开展自查,重点核实投保农户生猪保单签订情况及理赔真实性,确保涉农保险全覆盖排查。各有关部门要一把手亲自抓,并抽调专门人员开展专项治理复查工作,确保责任落实到人。领导小组要定期召集会议研究工作措施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有条不紊进行。

(二)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扎实开展自查及检查工作,对主动查摆问题、如实说清问题的,以及问题轻微并积极整改到位的,依法依规酌情处理;对不主动查找问题、妄图蒙混过关的,被重点抽查发现的,将坚决严查严处,尤其是针对不主动查摆、交待骗保事实的保险机构,情节严重的,将按照保费补贴相关规定取消其一定年限在当地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资格。对保险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保险监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骗取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及时分级缴入国库;对违法乱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纪委监委机关公安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要及时通报各类违规违纪问题,充分挖掘典型案例,发挥专项治理活动的警示与威慑作用。凡是在2019年8月30日前,主动说清问题并退回违规资金的,不予追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825-7815315,县纪委监委机关联系电话:0825-7823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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