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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 实施意见

2019-6-27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1|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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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府发〔20 19 6

 

 

大英县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

实施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社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权益,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帮助残疾儿童更好地融入社会,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残疾儿童社会保障体系,根据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府发〔20192号)精神经县政府五届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和四次全会、市委七届六次和七次全会县五届五次党代会决策部署,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进一步深化“量体裁衣”式残疾人服务,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救助政策

(一)救助对象及条件

1.救助对象。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脑瘫儿童年龄放宽至12岁;在非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听障儿童申请人工耳蜗植入年龄放宽至12岁;肢体残疾儿童申请矫治手术年龄可放宽至14岁。

2.救助对象条件。救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大英县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残疾等级评定机构、三级以上资质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济困难家庭;有康复需求,且经专业医疗康复机构明确诊断具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通过康复服务可能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其中,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包含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

(二)救助内容及标准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配置等。

1.辅助器具适配

为符合救助条件残疾儿童提供基本辅具补贴:儿童轮椅补贴500元/辆;助行器补贴200元/台;助视器补贴200元/台;儿童助听器补贴2000元/台;矫形器补贴1000元/副。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后,2年内不得再救助同一类型辅助器具。

2.手术

1)视障类(含盲)。经诊断符合手术条件的,手术费(含术前检查费用)每名补助不超过3万元/人/年。

2)人工耳蜗植入。0-6岁重度听力残疾儿童,经定点机构评估符合上级植入人工耳蜗补助项目的残疾儿童,免费配置基本型人工耳蜗1台;全额自费人工耳蜗产品、手术及术后调机等,一次性救助不超过6万元/人。

3)肢体矫治手术。为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矫治手术提供一次性补助不超过3万元/人/年。

3.康复训练

1)为低视力儿童提供功能评估视觉基本技能训练及助视器等使用培训、认知学习、社会适应以及生活技能等训练,每名补助不超过0.2万元/年。

2)术后视障类儿童提供适应性视觉康复训练,每名补助标准不超过2万元/年。

3)为听障类残疾儿童植入人工耳蜗后进行康复训练(含言语),每名补助不超过2万/年。

4)肢体类(含脑瘫)、智障类、孤独症、精障类(含自闭症)康复,每名补助不超过2万元/年。

残疾儿童同一救助年度内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政府同类救助项目补助。

(三)救助工作流程

1.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其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持户籍证明、残疾人证或医院诊断证明通过“开放量服”自助业务办理,或者到所辖地残联提出康复救助申请。申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需填写《大英县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有关身份和证明材料

2.审核。各镇乡(园区、社区)残联收到申请后,根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标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经初审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将申请表交县残联,纳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监护人,及时安排康复服务;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监护人对未通过审核有异议的,可向残联提出申诉,收到申诉后县残联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及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由县残联、县民政局、县扶贫开发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共同核准后优先提供康复救助。

3.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一般遵循就近就便原则)接受康复服务。按程序在“量服”平台上办理康复救助有关手续,并向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康复救助服务卡(转介服务卡)。残疾儿童凭康复救助服务卡(转介服务卡)到指定的定点康复机构办理康复救助注册登记,接受康复救助服务。

4.结算。有上级补助项目或社会捐赠等其他渠道予以保障的,优先使用上级补助项目或社会捐赠等资金实施救助。县财政根据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做好资金兜底保障。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和医疗救助后,由县残联审核确定康复救助金额,再由县财政局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经县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残联商县财政局明确结算办法。

5.评估。制定残疾儿童康复效果评估标准,建立完善评估机制。县残联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监测和督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系统训练超过6个月的残疾儿童,经评估确无康复效果的,应告知其监护人,终止该项目救助。

三、康复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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