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将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政务失信记录的采集和公开。(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纪委监委机关、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4.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情况作为评价政府的内容,并将政务诚信评价结果应用于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领域。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镇乡和部门,按照失信造成的经济社会发展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要求其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加以整改,并依规取消相关政府部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公务员,按照相关规定实施限制评优评先等处理措施。(牵头单位:县社会信用体系联席会议办公室、县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5.健全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完善政务信用信息保护机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集、使用涉及政府部门和公务员的政务信用记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探索扩展公务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因错误采取惩戒措施损害公务员合法权益的,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公务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免于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三)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1.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府采购领域制度建设和内部运行机制,建立政府采购政务诚信责任制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构建政府采购交易主体信用评价体系,评价范围涵盖采购人、供应商、招标代理、评审专家四类主体。加强对采购人在项目履约验收环节信用情况的监督,依法依规处理采购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对提供虚假材料、串标、弃标、拒签合同、不能履约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充分利用“信用中国”网站、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根据采购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处罚信息,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和其他活动。坚持综合管理与行业监督相结合、监督与交易经办相分离的监管体制,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提升政府采购领域信用管理水平。(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行政审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英分中心;责任单位:县级各部门,各镇乡人民政府)
2.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强化政府有关部门责任,将各部门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上的失信行为列入不良记录。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方责任人及其在项目筹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实施等阶段的诚信职责,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提升政府和投资者的契约意识、诚信意识,规范履约行为,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约束机制,促使相关主体切实强化责任,履行法定义务。提高政府履约能力,优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信用环境。(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县级各部门)
3.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执行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标准,开展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试点,逐步全面推广。将投标企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干扰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不履约、不签订合同等十类不良信用行为,列入“招标投标不良行为失信黑名单”,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出让、国有资产出让(出租)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提高政务信息透明度,通过“信用遂宁”网、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府部门掌握的有关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等信息。(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场监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英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