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基层环保能力建设。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做到人员、职责、经费、场所、装备“五落实”。各村(居委会)要明确环保主任,由村(居)党组织书记或村、居委会主任兼任,具体负责本村(社区)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各镇乡、园区、社区要把基层环保机构运行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项支付,有条件的可对村居环保主任给予一定补助。
(五)强化督导考核。镇政府将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考核机制,加大对四级网格环保工作的督导,对四级网格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主要包括当地环境质量和农村饮用水源保护、流城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土小”和“散乱污”污染项目清理、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村自然生态保护等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定性考核主要包括实行领导负责制,制定工作计划,量化分解任务,明确责任、时间节点和配套措施,建立内部考核机制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各村(社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严格责任追究。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对责任落实不好,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村(社区)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如下行为的: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决定、命令;违反国家有关产业政策,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不按规定清理“土小”和“散乱污”企业,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对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或者擅自为其办理征地、施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生产(使用)许可证;镇乡、园区、社区生活污水处理规划建设、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工作落实不到位、影响辖区流域环境质量、不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务,导致出境河流水质长期超标;不按要求清理取缔辖区内入河污水直排口;秸秆禁烧工作落实不到位,出现被上级通着火点;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改变饮用水源地等重要生态功保护区性质、范围、界线、功能区划,影响其生态功能;环境信访受理办理不到位,群众正当环境权益长期得不到维护、导致群体性上访等问题;落实大委办[2017] 98号不到位,辖区内突出环境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擅自为环保违法项目提供用地、供电等便利条件,隐瞒匿报和不配合关停取缔“土小”、“散乱污”企业;因工作不力造成突出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发现党政干部存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不到位、失职渎职等问题线索,未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相关单位进行问责处理的,将根据《大英县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