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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实施方案

2018-8-9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8|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象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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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镇(乡)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栏  
年初公开 每月公开 每季公开 及时公开
年度计划

  年度规划
收益分配 债务债权 现金管理 收入支出 开发投资建设 完成上级部门

  工作情况
土地、企业和财产承包(租赁) 建筑工程

  项目管理
“一事一议”

  筹资筹劳
(具体内容由村委会制定) (1)收益及收益分配表; (3)债权、债务明细公布表; (4)现金银行存款明细公布表; (5)各项收入公布表;

  (6)各项支出公布表;
(9)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开发性支出、村政公益建设项目支出情况公布表; (10)完成上级部门工作情况公布表; (11)土地、企业和财产承包(租赁)项目公布表; (16)建筑工程项目发包情况公布表; (17)“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公布表;
固定资产管理 补充栏 干部补贴 征地款管理 补充栏 合作医疗 村务公开 计划生育 村民宅居地

  分配使用
重大事项

  公布栏
(2)年终资产情况公布表;

  
  (7)干部补贴(奖励)情况公布表; (8)征地款收入专项公布表;   (12)合作医疗收支情况表; (13)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结果公布表; (14)计划生育公开栏(一);

  (15)计划生育公开栏(二);
(18)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情况公布表;  
回音壁
 
                         
                               
说明:1、公开栏规格:建议根据场地的大小,可按:长3米,宽1.5米或长4,宽1.8米两种规格设计。

  2、公开时间要求:年初公开的,要在1月10日前公开;每季公开的,要在4、7、10、次年1月的10日前公开;每月公开的,要在每月10前日公开;及时公开的,要在当天或者3天内公开。

  3、各类表格可根据各地村委会实际情况作适当增补或修改。


  大英县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实施方案

  为适应基层社会治理需要,进一步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树立积极向上的村风民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全县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切实加强村(居)民自治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大力实施依法治县、乡村振兴战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变和创新社会治理思路,尊重和激发村(居)民自治主体地位,充分发挥自治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村(居)民主体原则。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是依照法律法规,适应村(居)民自治要求,由同一村(社区)的村(居)民在生产、生活中根据习俗共同约定的行为规范,是广大村(居)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必须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持走群众路线,依靠和发动群众,把群众的问题交给群众自己解决。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定和执行主体是村(居)民,要通过引导村(居)民主动参与讨论和制定,自觉遵守和维护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二)坚持依法建设原则。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社区)实际,为维护本村(社区)的社会秩序、社会公共道德、村风民俗、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制定的约束规范村(居)民行为的一种规章制度,其规定的内容、制定的程序和推行实施必须合法。一是内容合法。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必须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党的方针政策相符合,不能与之相抵触。二是程序合法。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由村(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即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只能由本村(社区)过半数十八周岁以上村(居)民或者本村(社区)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召开的村(居)民大会审议,并要与会人员过半数通过。三是推行实施合法。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是情理法的交融,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要合情合理,更要合法。严格落实镇乡(管委会)审核备案制度,发挥村(社区)监委会监督作用,综合运用民主评议、民情恳谈等方式,让群众来遵守、执行、监督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实施,确保推行实施符合法治精神。

  (三)坚持因地制宜原则。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内容既要体现公民道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要从各村(社区)实际情况出发,凸显各地特色,切实做到“一村(社区)一策”。各村(社区)要立足村情习俗,把握科学引导,紧扣突出问题,解决实际难题,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紧密结合,不能照搬照抄,杜绝雷同,必须体现“本土化、个性化”;要避免贪大求全,过于宏观;要做到内容具体、措施量化、文字简洁,便于遵守执行。

  (四)坚持与时俱进原则。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会遇到新问题、新挑战。广大基层干部要本着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观念,用发展的眼光认清形势,分析矛盾问题,从实践中不断吸收营养成分,坚持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与时俱进,使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发展。那些被实践证明存在时弊或不甚完善的内容要及时删除、修订,那些被实践证明有利于发展、有利于构建社会新秩序的内容要及时增加、补充,使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与新农村建设同步推进。

  三、工作步骤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修订与完善,必须严格程序、分步推进,主要按以下九个环节进行:

  第一步:宣传发动。村(居)民是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主体,因此必须让村(居)民知道、理解并积极参与。为什么要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主要步骤是什么?哪些应写进去,哪些可以不写?制定以后怎样执行?这些问题都要让村(居)民了解清楚。村(居)民委员会要利用广播、会议、村(居)务公开栏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充分发动,做到家喻户晓,最广泛地调动村(居)民参与到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建设工作中。

  第二步:组建班子。村(社区)“两委”班子成立领导小组,并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推选产生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起草工作组,具体负责收集、整理村(居)民意见、建议,草拟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各村(社区)应做好工作组成员遴选和推荐工作,把热心公益、责任心强、群众基础好、公道正派的人作为民主推荐的条件,工作组中要有较好文化和文字功底的人负责文稿工作。起草小组成立后,要尽快拟定工作时间表。同时,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也要同步启动监督工作,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修订、完善的全过程纳入监督范围。

  第三步:草拟初稿。起草小组应根据工作时间表,及时向村(居)民公告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方法、程序及截止时间。在充分调查研究及广泛深入群众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先拟定本村(社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框架,确定本村(社区)需要规约的具体事项,再集中力量对村(居)民提出的各种建议和意见进行分类梳理。经过反复比较、细致研究后,根据多数村(居)民的意见拟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初稿。

  第四步:讨论修改。初稿完成后,起草小组先把它提交给村(社区)“两委”,提出修改意见,确定第二稿。再将第二稿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根据村(居)民代表的意见确定第三稿。最后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将第三稿发放到村(居)民中,再次征求意见,并根据村(居)民意见确定第四稿。在讨论修改过程中,起草小组要在规约条文中尽量反映村(居)民好的意见和建议。对于没有吸收的村(居)民意见要进行必要的解释。当村(社区)“两委”的修改意见与村(居)民代表会议的意见不一致时时,应采纳村(居)民代表会议的意见。

  第五步:审核把关。修改定稿后,起草小组应以村(居)民委员会名义把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草案提交镇乡(管委会)或基层司法部门(各村法律顾问),由他们就是否与法律规定相冲突问题提出意见。镇乡(管委会)或基层司法部门主要从法律和政策角度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草案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起草小组。起草小组根据基层司法部门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第五稿。对基层司法部门指出的违反国家法律及政策规定的草案条款,要坚决改正,并及时向村(居)民代表会议和广大村(居)民通报。

  第六步:表决通过。召开村(居)民会议,应当有本村(社区)18周岁以上村(居)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社区)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过参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村(居)民会议由村(居)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起草小组向村(居)民做起草说明,并逐条解释后,交付村(居)民表决。最规范的表决方式是投票,也可以举手通过,但不能以征集签名代替村(居)民会议。如果表决不能通过,起草小组要再次征求村(居)民意见,修改后再行表决。

  第七步:镇乡备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经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后,村(居)民委员会要正式向镇乡人民政府(管委会)送交备案文书。备案时应附有制定过程说明、起草小组人员名单及镇乡、县基层司法部门(法律顾问)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

  第八步:公布实施。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开会、张贴等形式向村(居)民公布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宣布其生效日期。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也可以印刷成小册子或宣传单,一户一册免费发放到村(居)民家中,以方便学习和查阅。同时,从公布实施之日起,各村(社区)要加大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宣传力度,使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成为各村(社区)村(居)民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规范。

  第九步:监督管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公布实施生效后,要加强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遵守、执行进行监督和管理。一是通过道德教育来引导村(居)民自觉遵守和执行;二是通过村(社区)“两委”、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和村(居)民代表大会共同对村(居)民遵守和执行情况进行管理,促进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落到实处。

  四、工作要求

  (一)对现有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一是对于没有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要尽快制定。已制定有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各镇乡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严格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居)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的规定,对现有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一查制定程序是否合法,二查内容是否合法,三查内容是否符合本村(社区)实际,四查是否具有操作性;二是对于未按规定程序制定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应责成村(居)民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制定。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损害村(居)民合法权益的条款必须要求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予以修改。对不符合群众利益和意愿、不利于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群众不满意的条款,必须要求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予以删除。对群众拥护的、需要的、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村(居)民委员会要召开村(居)民会议增加和完善。

  (二)规范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各镇乡(管委会)要指导各村(社区)顺应形势变化,依法制定适应基层治理要求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新制定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要重点对村容村貌整治、社会公共道德、公共秩序、治安管理以及村集体资产处置等方面加以明确和规范,使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充分体现村(居)民自律精神,真正成为促进村(居)民自治、深受广大村(居)民欢迎、大家共同自觉遵守的好公约。

  (三)加强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督导和检查。

  各镇乡(管委会)要加强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定和实施的指导监督工作。一是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实施办法》,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提高镇乡(管委会)干部、村(社区)干部的法律知识水平和广大村(居)民的法治意识。二是要认真落实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上报备案和审查制度。各村(社区)制定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要及时上报镇乡人民政府(管委会)备案。镇乡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对上报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进行审查,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条款,要及时通知村(居)民委员会重新修改修订,确保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符合村(居)民自治原则,反映绝大多数村(居)民的利益和意愿。县民政局每季度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结果作为年终系统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建立和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把宣传、落实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与加强村民社会公德教育、依法治村、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等紧密结合起来,融入日常生活,提高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生命力。通过入户上墙、定期宣传、民主评议等措施,增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各镇乡(管委会)要积极开展“先进个人、模范党员、文明户、遵纪守法户、五好家庭户”等荣誉称号的评比创建活动,树立典型、加强宣传、扩大影响,使模范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村(居)民和家族发挥正能量作用;对于违反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村(居)民,可采取口头教育、广播批评、公示栏通报等形式予以批评教育或适当处罚。要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和村(社区)监委会监督执行的作用,确保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成为推进村民自治民主管理工作的有效载体。

  (五)高度重视,加强指导,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各镇乡(管委会)要把规范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作为党政“精细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创新社会治理、深化村(居)民自治的重要载体全面推广。坚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相关部门统筹推进、共同督导。要加强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定工作的指导,把好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起草关、审查关。要实行镇乡(管委会)班子成员包片、驻村(社区)干部包村(社区)制度,确保党的方针政策落实到村(社区)。要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准备筹划、宣传动员、起草制定、组织实施全过程的重要引领和推动作用,保证规范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工作顺利进行。

  各镇乡(管委会)社事办要加强业务指导,加强督查,加快推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实施步伐;加强与司法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提供法律服务,安排法律顾问下乡村,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合法有效;各镇乡(管委会)要加大培训,广泛宣传,把该项工作纳入专项考核,加大检查审核力度;要每季度将此项工作开展情况向民政局社事股提交总结材料,不断总结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修订、完善过程中的好经验、好方法。

  
大英县象山镇党政办公室 2018年4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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