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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

2017-12-1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31| 评论: 0|来自: 县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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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运局、住建局: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提供所需运力,保障抢险救灾人员、救灾物资和伤员的运输。

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迅速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确保正常运行。

7.4  社会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指挥、支援事发地公安机关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组织开展巡逻,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7.5  通信保障

县经信局、电信大英分公司、移动大英分公司、联通大英分公司:立即开通备用应急通讯设备,抢修被损毁的通讯线路、设备,保障应急指挥信息通畅。

7.6  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负责储备抢险救灾物资,开展查灾救灾工作;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避险安置工作;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金融保险部门:推动建立突发地质灾害保险机制,及时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7.7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县国土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作,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

县交运局:负责组织对危及公路、航道沿线及交通设施和通行安全的地质灾害的监测和必须的应急治理,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县水务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组织对危及河道、水利设施及周边的地质灾害的监测和必须的应急治理,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县住建局:负责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对在建工程危及市政公用设施及周边的地质灾害进行监测和必须的应急治理,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县环保局:负责地质灾害造成次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和处置,防止和减轻环境污染危害。

7.8  应急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资金的统筹调度,并对救灾资金的分配及使用进行指导、监管。

7.9  信息报送

各成员单位及灾害发生地地方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引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经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上报。

7.10  宣传报道

县电视台、各新闻媒体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信息;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报道抗灾救灾、重建家园等方面情况;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做好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

8  其他职责

县人武部、武警中队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等工作。

9  应急保障

9.1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县国土局应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9.2  宣传、培训和演练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救援人员的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加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并适时组织演练。

9.3  紧急调用

在地质灾害应急期(发生前和发生后应对期),事发地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及其他物资和调用人员,涉及的组织或个人应支持、配合、服从。

调用设备、设施、交通工具、物资或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9.4  监督检查

县政府应急办、县政府室、县监察局、效能办、县国土局对本预案实施的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在地质灾害的应对、处置过程中不作为、措施不力、未尽到职责和义务,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严重损失或后果的单位及个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国土局负责解释。

10.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大英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14修订)》(大府办201447号)同时废止。

 

附件:地质灾害响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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