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 对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处罚 | 《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县级 |
41 |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野生植物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处罚 | 《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县级 |
森林防火类行政处罚(10项) | |||
42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 县级 |
43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 县级 |
44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 县级 |
45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 | 县级 |
46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县级 |
47 | 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县级 |
48 |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 县级 |
49 | 对森林防火期内,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野外生产性用火未采取必要防火措施的处罚 |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县级 |
50 | 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或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的处罚 |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 县级 |
51 |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处罚 |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 | 县级 |
自然保护区、湿地及森林公园类行政处罚(15项) | |||
52 |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县级 |
53 | 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县级 |
54 | 对不依法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县级 |
55 | 对非法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 县级 |
56 |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 《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县级 |
57 | 对擅自围(开)垦、烧荒、填埋湿地的处罚 |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县级 |
58 | 对擅自排放湿地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的处罚 |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县级 |
59 | 对擅自采砂、采石、采矿、挖塘、采集泥炭、揭取草皮的处罚 |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县级 |
60 | 对非法占用湿地的处罚 |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县级 |
61 | 对未按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擅自在森林公园内兴建工程设施的处罚 | 《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县级 |
62 | 对损坏森林公园内林木的处罚 | 《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县级 |
63 | 对在森林公园禁火区吸烟或用火的处罚 | 《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县级 |
64 | 对乱刻乱画、污损森林公园内设施的处罚 | 《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 县级 |
65 | 对在森林公园内不按指定地点经营的处罚 | 《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县级 |
66 | 对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未建立护林防火组织,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设备,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任区,设置防火标志牌,且拒不纠正的处罚 | 《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县(区)级 |
防沙治沙、血吸虫病防治及退耕还林类行政处罚(8项) | |||
67 |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粮食的处罚 | 《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县级 |
68 | 对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
县级 |
69 | 对违法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条 | 县级 |
70 | 对不按照(沙化土地)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
县级 |
71 | 对未经沙化土地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二条 | 县级 |
72 | 对在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区内砍挖林草植被及开垦、采矿、采石、挖沙等破坏植被的处罚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 县级 |
73 | 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处罚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县级 |
74 | 对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处罚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 县级 |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