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类行政处罚(17项) | |||
1 | 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县级 |
2 |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县级 |
3 | 对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县级 |
4 | 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
县级 |
5 | 对毁坏森林、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四川省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县级 |
6 | 对毁坏森林、林木(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四川省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县级 |
7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 |
县级 |
8 | 对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县级 |
9 | 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县级 |
10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
县级 |
11 | 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
县级 |
1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 县级 |
13 | 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罚 | 《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 | 县级 |
14 | 对非法购买、擅自移栽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或擅自移栽致使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死亡的处罚 | 《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七条 | 县级 |
15 | 对采伐和损害长江水源重点保护地区植被的处罚 | 《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 县级 |
16 | 对长江水源涵养林体系的林木进行皆伐的处罚 | 《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 县级 |
17 | 对擅自移栽胸高直径10厘米以上活立木,或擅自移栽并已将其栽种的处罚 | 《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八条 | 县级 |
野生动、植物类行政处罚(24项) | |||
18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县级 |
19 |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县级 |
20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 县级 |
21 |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 县级 |
22 | 对违反相关自然保护区域规定、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
县级 |
23 |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 县级 |
24 | 对违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县级 |
25 | 对违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
县级 |
26 |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超越人工繁育许可证规定范围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县级 |
27 | 对违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县级 |
28 | 对违法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县级 |
29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 县级 |
30 | 对违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 县级 |
31 | 对违法将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 县级 |
32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 县级 |
33 |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
县级 |
34 | 对非法猎捕、买卖国家和省保护的益鸟,或者在人口聚居区捕捉猎杀鸟类、采集鸟卵、捣毁鸟巢的处罚 | 《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 县级 |
35 | 对收购无证猎捕的野生动物的处罚 | 《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县级 |
36 | 对非法加工、利用、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邮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的处罚 | 《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县级 |
37 | 对超越准运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期限运输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处罚 | 《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 县级 |
38 | 对大熊猫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违反规定的处罚 | 《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县级 |
39 | 对在禁采区、禁采期和封育期内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县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