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
名 称 | ||||||||||||||||
备用名称1 | ||||||||||||||||
备用名称2 | ||||||||||||||||
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主要经营场所 | 省(市/自治区)市(地区/盟/自治州)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乡(民族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 | |||||||||||||||
生产经营地 | 省(市/自治区)市(地区/盟/自治州)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乡(民族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设立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姓名或名称 | |||||||||||||||
委派代表(仅限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 | ||||||||||||||||
合伙企业类型 | □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 | |||||||||||||||
出资额 (万元) |
其中:实缴万元,认缴万元 | |||||||||||||||
经营范围 | ||||||||||||||||
合伙期限 | 自年月日到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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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数 | 其中,有限合伙人数(仅限有限合伙填写) | |||||||||||||||
从业人数 | ||||||||||||||||
全体合伙人签字: 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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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 | ||||||||||||||||
变更项目 | 原登记内容 |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 ||||||||||||||
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签字: 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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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 ||||||||||||||||
分支机构 □增设□注销 |
名称 |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登记机关 | 登记日期 | |||||||||||||||
清算人成员 | 清算人 | 联系电话 | ||||||||||||||
成员名单 | ||||||||||||||||
合伙协议 | □初次备案 □涉及变更事项备案 | |||||||||||||||
其他 | □联络员 □财务负责人 | |||||||||||||||
□注销 | ||||||||||||||||
注销原因 |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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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 注销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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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 注销情形 |
□未开业 | □无债权债务 | ||||||||||||||
□未发生债权债务 | □ | 债权债务 已清算完毕 |
□未发生债权债务 | □ | 债权债务 已清算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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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 |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终结 | |||||||||||||||
清税情况 | □已清理完毕 □未涉及纳税义务 | |||||||||||||||
□申请人声明 | ||||||||||||||||
本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签字: 公章 清算人签字: 年 月 日 |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及规范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一、填写说明
1.本申请书适用合伙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备案及注销登记。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附表2“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附表3“全体合伙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附表9“联络员信息”、附表10“财务负责人信息”,需要填写委托书的,填写附表4、附表5、附表6、附表7、附表8相应的委托书。“申请人声明”由企业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合伙人名称或姓名”栏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4.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原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者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变更同时需要“备案”的,同时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附表1“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申请合伙人及投资情况变更的,应填写、提交合伙人基本信息及投资情况(附表2“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合伙企业增设(注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增设分支机构”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6.合伙企业协议修订或其他事项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合伙人出资信息变化备案的,应填写附表2“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申请工商联络员备案的,应填写附表9“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的,“申请人声明”由合伙企业清算人签署。
7.办理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变更登记、备案填写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未进行名称预先核准,按拟使用优先顺序填写“名称”和“备用名称”。
8.“经营范围”栏应根据企业合伙协议、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9.申请注销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注销”栏。“申请人声明”由清算人签署,加盖合伙企业公章。
10.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二、填写规范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一栏填写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委派代表的姓名。
2.合伙企业类型填写“普通合伙企业”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
3.合伙协议未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期限一栏可不填。
4.申请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数一栏可不填。
5.从业人数一栏,填写企业拟聘用从业人员的数量。
6.出资额为各合伙人实际缴付或认缴的货币出资及非货币出资评估作价金额之和(均以人民币表示)。
7.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8.以货币出资的,评估方式不填;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出资方式填写“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评估方式填写“全体合伙人评估或机构评估”;以劳务出资的,出资方式填写“劳务”,评估方式填写“全体合伙人评估”。
9.缴付期限填写合伙协议约定的缴付期限。
10.承担责任方式填写“无限责任”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人责任”或者“有限责任”。
11.办理变更登记,申请人只填写申请书中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未变的不填。
12.办理注销登记,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13.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财务负责人信息、联络员信息。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