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县民政局负责全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提供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领取六十年代初部分精简老职工生活补助费、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信息情况,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日期、保障人数、月保障金额、婚姻状况(未登记、已婚、离婚)等。
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是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业务部门,负责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网络系统数据交换系统平台建设,开发核对系统软件、并做好安装、调试、升级、培训及数据中心机房、网络专线建设;综合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数据交换,对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出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报告。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上年度城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等相关数据。
县公安局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户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人口信息、户籍迁入、迁出及家庭成员销户(死亡)时间等。
县交警大队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拥有车辆信息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车辆号码、车辆品牌、车辆种类、车架号码、初次登记时间、机动车状态等。
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从事个体工商、私营企业等经营活动的纳税情况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信息情况。包括纳税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申报月份、扣缴单位名称、扣缴单位税务登记号、扣缴单位地址、电话、税种(个人所得税)、收入合计、四金、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净收入;个体工商户名称、税务登记号、注册地址、经营地址、税种(营业税)、营业额、税率、税目、税款;申报前6个月纳税信息。
县工商局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从事个体工商、私营企业等经营活动的信息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间、经营项目等。
县人社局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的社会保险缴纳及工资、养老金、失业保险领取等信息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社保卡号、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名称、参保单位代码、最近缴费月份、养老待遇(退职退养生活费、职工遗属补助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失业待遇、工伤待遇等。
县房管局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房产等信息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该家庭是否拥有门面房、两套及以上住房、本次核查前2年之内是否购买商品房、本次核查前5年之内是否出售住房等。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缴纳单及缴纳金额等相关信息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个人公积金账号、缴存单位、发生时间、发生金额、余额、业务类型、前6个月业务摘要等。
县金融办根据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提交的核对申请人签署的《大英县家庭收入及财产查询授权委托书》,负责协调各银行、证劵机构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的个人银行存款及所持证劵信息。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社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调查审核、档案管理等工作。
村(社区)受镇乡人民政府或社区管委会的委托,承担有关调查、评议、公示、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各相关部门以及各镇乡、社区管委会应当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申请家庭因虚报、隐瞒等行为而获得社会救助和保障的,一经发现,由县民政局取消已出具的核对结果,并由相关专项社会救助和保障部门取消其社会救助和保障资格,追回之前享受的社会救助待遇,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并将相关行政处罚情况记入有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诚信体系。相关专项社会救助和保障部门有专项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社区)以及其他单位、组织,应当向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如实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相关情况。对于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提请其上级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予以调查处理,并记入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诚信体系。
第十八条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专项社会救助和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核对对象隐私和秘密的信息保密,不得向无关单位或个人泄露。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过程中,有侮辱、殴打工作人员或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县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6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