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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英县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4-6-11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38|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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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201404

 

 

 

 

 

 

 

大府发〔20142

 

 

大英县人民政府

印发《大英县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社区管委会,县级有关部门

《大英县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试行)》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英县人民政府

2014416

 

大英县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中低收入家庭核定行为,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川民发〔201115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大英籍居民家庭。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未成年子女;

(三)虽已成年但因病、残等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四)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或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五)兄、姐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或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

(六)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低收入家庭核定,是指居民家庭或家庭成员申请某项特定的社会救助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学校)确定需要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予以核定,经初审后出具委托书,县低收入家庭认证中心按照程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进行核定,并对核定结果向委托单位出具认定文件。

第三条  县民政局负责全县低收入家庭核定管理工作,县低收入家庭认证中心、各镇乡人民政府和社区管委会负责低收入家庭核定的具体工作。

村(社区)根据各镇乡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的委托,承担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县发改、公安、财政、人社、住建、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有关工作。

第四条  申请人向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学校)申请社会救助时,视为同意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对,并有义务提供相关依据。

 

第二章  核对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范围,包括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内拥有的家庭全部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以下各项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一)工资性收入: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劳务报酬所得。

(二)经营性收入: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等农副业生产的净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股息、红利、保险收益、偶然所得和其他投资收入,知识产权收入;土地征用一次性安置费等其他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及各类养老保险金(基础养老金除外);精减退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费;继承所得、赠与所得。

(五)依法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  以下各项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抚恤补助金、特殊照顾待遇;

(二)各级部门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

(三)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享受的定期补助;

(四)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职工依照政策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

(五)丧葬费及抚恤金;

(六)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七各级党委政府、工青妇及其他组织的困难帮扶慰问款,因病、因灾、因学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治病支出、住房修复、学业开支部分;

(八)计划生育夫妇奖励扶助金;

(九)残疾人的康复、医疗、托安养等补助;

(十)按最低缴费标准,由单位统一扣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个人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十一)低保对象首次就业,其6个月内所取得的收入。

(十二)老年人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的基础养老金、居家养老补贴、高龄老年人享受的高龄津贴;

(十三)按照《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规定所获得的除生活补贴以外的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十四)依法不应计入的其他特殊收入。

第七条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房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期货以及有较大价值的古董、艺术品等实物财产和货币财产,其价值按提出社会救助申请之日的实际价值计算,必要时可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第八条  各类收入的核定计算标准

(一)工资、薪金所得,按其个人任职或受雇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计算收入。不能提供证明或所提供证明低于本县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县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城镇居民,属推荐就业,本人服从安排但未实现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按本县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三)农村务工人员根据用工单位相关证明计算实际收入。不能提供的,按本县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收入或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两者中较低的标准计算。

)个体工商户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核定为就业人口,如个人申报收入低于本县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县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的按实际产量和当地的收购价,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其他从事相关产业的,可参照上述方法计算。

)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按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的或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明显偏低的,按当地同类物品的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

)被赡养(抚养、扶养)人不与赡养(抚养、扶养)人共同生活的,其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按赡养(抚养、扶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无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以及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数额明显偏低的,按赡养(抚养、扶养)人的支付能力推算。支付能力=家庭收入家庭人数×1.5倍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水平=支付能力÷需赡养(扶养、抚养)的人数。

实际支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高于前款规定的,按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

家庭成员向非共同生活的亲属依法支出赡养(抚养、扶养)费的,支出部分在计算家庭收入时相应减去。

 

第三章  核对工作程序

 

第九条  居民家庭申请专项社会救助,应先由相关专项救助主管部门(相关学校)进行基本条件审核,在其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由相关部门(学校)出具委托书,委托县低收入家庭认证中心对其经济状况进行核对。与社会救助无直接关系的核对申请,县低收入家庭认证中心可不予受理。

第十条  县低收入家庭认证中心受理相关部门(学校)委托后,应组织核对工作人员会同核对家庭户籍地镇乡人民政府或社区管委会对申请家庭进行调查核实。

(一)申请人填写《大英县居民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申报核查表》。

(二)相关镇乡人民政府或社区管委会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就申请人家庭收入进行核查初审。经初审合格的,在《大英县居民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申报核查表》上签署意见,与相关调查材料一并报县低收入家庭认证中心。

(三)县低收入家庭认证中心利用县居民家庭收入和财产比对系统,对申报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和认定,经核对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由所辖镇乡或社区管委会在申请人居住地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县低收入家庭认证中心应向相关部门出具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意见书,注明核对的主要项目及结果。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并建议有关专项社会救助部门中止其社会救助申请。

(一)未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成员变动情况的;

(三)拒绝配合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部门工作的;

(四)无正当理由,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形式主动放弃财产所有权或应得合法收入的;

(五)购买汽车或者其他高档消费品的;

(六)购买非生活必需的商品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七)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

(八)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经处理的;

(九)有关社会救助保障部门有专项中止规定的。

第十二条  申请人居住地与户籍地分离的,户籍地所在镇乡人民政府或社区管委会可以委托实际居住地所在镇乡人民政府或社区管委会进行核查,实际居住地所在镇乡人民政府或社区管委会应在10天内将调查结果形成材料转户籍地所在镇乡人民政府或社区管委会审核上报认定。

第十三条  经核对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县低收入家庭认证中心书面告知委托单位理由,委托单位应当向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以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第四章  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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