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审批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九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对纳入县级及以上政府审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范围的或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二)对建设内容单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和房屋建筑类改扩建项目、国省干线大中修项目或其他公路养护类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内容;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在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通过集中会审等方式并联办理审批手续;
(四)对重大项目,可以提前开展区域评估、项目预审、代办服务、施工准备,推进极速审批、快速开工;
(五)国家和省、市对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按照县政府的规定,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及中期调整方案。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及中期调整方案,严格按照政府投资管理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原则上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安排预算。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确需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其中,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应当按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和现行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建设期内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等,再按规定程序办理;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按照联合验收的规定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其他领域项目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并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竣工验收重点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执行、投资概算、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程质量、目标完成及与项目竣工验收相关的其他情况。
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三十一条 审批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投资决策、建设管理和投资效益、社会效益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后评价结果可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发展改革局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督导评估等方式,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日常调度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项目单位应当履行项目建设主体责任,严格按程序报送财政投资评审和结算审核;加强对合同签订后的履约管理,如测绘、勘察、设计、过控、施工、监理等中标单位履职不到位的,根据实际情况扣减费用。情况特别严重的,应及时启动追责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县发展改革局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相关部门、项目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管理过程中有《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川府规〔2022〕5号)和《遂宁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版)》(遂府规〔2023〕5号)规定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拟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应由项目主管部门请示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重大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审核批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投资,国有企业投资等事项,按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大英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大府发〔2020〕5号文)同时废止。
已出台的大英县政府投资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期间,若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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