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合同履约监测。土地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合同,流转期内,县政府、各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分级审批(备案)情况,践行三级巡查监管,重点对流转租金支付情况、建设农业设施占地情况、土地使用情况以及已在永久基本农田或高标准农田上种植林果、苗木和挖塘养鱼的,是否存在继续扩大规模的情况等方面开展监督。
在监测中如有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弃耕抛荒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等违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情形的,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监测中发现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期内,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的,双方可协商终止合同或变更合同。流转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
第四章 职能职责
第十四条 成立大英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英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和各镇(街道)分管负责同志,以及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农民代表、专家为组员。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农业农村局,由其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其股室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土地经营权流转审批日常工作。县级各相关部门(单位)职责如下:
(一)县农业农村局:牵头抓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服务。负责建立县级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负责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是否符合农业发展规划以及可行性论证审查和监测工作;负责县级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签订工作;负责提供土地流转合同模板,指导做好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提供土地流转管理和土地流转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性质等审查,以及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协助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审查和监测。
(三)大英生态环境局:负责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审查,以及环境保护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协助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审查和监测。
(四)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工商企业等市场主体资格、诚信等相关信息查询工作,协助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协助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审查和监测。
(五)各镇(街道):负责本区域内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事务。建立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查机构,明确具体部门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日常工作;提供土地承包及土地流转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审查流入方的主体资格、征信情况、农业持续经营能力及拟经营项目是否符合本区域产业布局、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村庄综合规划等;负责管理流转合同,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流转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其签订;负责为流转当事人提供合同鉴证申请服务;负责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情况;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及流转的相关文件、表册、资料的归档保管工作;监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审查审核同意后获得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提前终止流转合同的,应当书面告知受让方,并监督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流转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负责审查纠正流转合同中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负责收取、退还和管理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负责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的调解工作。依法开展其他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土地流转供求信息的搜集整理,并向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时上报本村土地流转供求信息。对单个经营主体单次流转土地面积在100亩以下的,组织成员代表、利益相关村民进行审核,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流转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其签订;涉及委托流转的,负责收集村民书面委托书;切实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监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审查审核同意后获得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提前终止流转合同的,应当书面向本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依法从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十六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出台前,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已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不补办审查审核手续,对已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应当在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30日内到本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备案手续,纳入监测范围,便于监管。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大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农村土地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
2.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
3.**镇(街道)**村**组关于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及流转收益分配的会议纪要
4.农业经营项目规划书
5.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申请表(县级)
6.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申请表〔镇(街道)级〕
7.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单
8.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
9.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
10.大英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
附件1
农村土地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
:
现将我(我们)户家庭所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事宜委托你单位代理,具体代理事项如下。
一、委托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
位于**村**组的**亩耕地,总地块**块,其中水田**亩,旱地**亩。具体地块名称及面积如下表。
序号 | 户主姓名 | 所在小组 | 承包经营权证号 | 地块名称及面积(亩) | 联系电话 | 农户签字盖指印 | 备注 | |||
田 | 面积 | 土 | 面积 | |||||||
合计 |
二、委托流转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委托流转方式
采用〔出租(转包)、入股〕方式流转他人。
四、委托权限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