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府规〔2024〕3号
大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英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大英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六届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英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31日
大英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严守耕地红线,严格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审慎稳妥落实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许可,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乡村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四川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纳入审批范围的主体是指流转农村土地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成员以外的自然人。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内部流转土地暂不纳入审批范围。
第四条 县政府、各镇(街道)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事项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建立审查机构,就土地性质、耕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耕地利用优先序和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县农业农村局、各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相关部门的配合下,牵头组织开展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分级审批工作。
第五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农地农用。严禁借土地经营权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加强监管和风险防控,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和防止耕地“非粮化”,进一步夯实农业生产基础,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二)坚持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协商的原则。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对象、方式、期限等。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须由承包方出具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者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
(三)坚持规范合理。严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借政府或基层组织名义,通过招商引资、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农户流转农村土地或整村整组流转土地。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在流转农村土地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未经承包方同意,不得再流转。
(四)坚持适度规模。统筹考虑本县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防止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脱离实际,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
(五)坚持优先权原则。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土地经营权的权利。
第六条 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二章 流转程序及审查审核条件
第七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100亩及以上实行分级审批,100亩以下纳入日常监管:
(一)对单个经营主体单次流转土地规模在100亩以下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查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管理。
(二)对单个经营主体单次流转土地规模在100亩(含)—500亩(不含)的,由各镇(街道)组织审查审核;500亩(含)以上的,由县政府组织审查审核。
(三)受让方将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再次流转的,也须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及相关规定开展审查和备案等工作。
第八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一般包括:
(一)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合法合规,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四)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五)经营项目须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
第九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步协商。受让方与承包方(委托流转方)就流转地块、流转期限、租金金额及支付方式、是否缴纳履约保证金等事宜进行协商一致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提出申请。受让方按照分级审批规定,分别向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并一次性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申请表;
2.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资信证明和信用报告,自然人个人信用报告;
4.章程或合伙协议(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外);
5.农业经营项目规划书(包括守信承诺书);
6.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委托流转需提供书面委托书,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需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申请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审批同意;已经审批的,撤销审批意见。
(三)要件审核。各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县农业农村局收到申请后,对所收到的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的,当事人补齐后予以受理。
(四)分级审查。各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县农业农村局作出受理决定后,报本级审批实施机关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进行事前审查。审查采用查阅资料、现场踏勘核实、询问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审批实施机关就流入方的主体资格、经营项目情况、拟流转土地性质、征信情况、农业持续经营能力、风险防范能力,以及拟经营项目是否符合耕地利用优先序、本区域产业布局、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村庄综合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填写《大英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申请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拟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且没有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未被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有适宜的农业经营能力;
(四)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后的农业用途符合耕地利用优先序、本区域产业布局、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等;
(五)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后的农业用途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审查审核结果应及时告知土地流转受让方、发包方和承包方。审批通过的,方可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未按规定提交审查申请或者审批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不得享受各类政策性补贴补助。
第三章 风险防范
第十二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批通过后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签订流转合同。在各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下,土地流转供求双方参照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结合流转意向协议书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的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一份、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存档一份〕,合同编号采用“县级区划代码+镇(街道)区划代码+村级区划代码+四位数字序列”方式编排,如蓬莱镇吊脚楼村签订了一笔土地流转合同,合同编号即为“510923 100 243 XXXX”。各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做好对流转合同的审核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指导双方进行纠正。
(二)鉴证流转合同。各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指导流转当事人根据需要开展流转合同鉴证(可向公证机关申请)。
(三)落实风险保障。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租赁土地实行先付租金后用地制度。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受让方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时,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并备案。租赁合同期满,受让方无违约行为的,风险保障金应当及时予以退还。
(四)流转合同备案。各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按照“转一宗、录一宗”的原则,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情况,并按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五)资料归档保管。县农业农村局和各镇(街道)应当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查审核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