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 行政许可 | 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的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机制和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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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许可 | 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机制和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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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许可 |
对农村的疫区、狂犬病防护带养犬的许可 |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农村的疫区、狂犬病防护带养犬须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限养区内除警卫犬、军犬、科研犬、观赏犬、演艺犬外,一律禁止饲养其它犬只。限养区饲养的犬只,须经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经批准养犬的,由批准机关发给准养证书。 |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机制和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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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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