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责任主体 | |
乡镇 | 街道 | ||||||
1 | 行政许可 | 对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机制和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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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和道路、河道两旁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许可 |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2.《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单位或个人在村镇规划区内和道路、河道两旁进行临时建设,应经乡级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进行临时建设。 |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机制和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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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对在乡(镇)、村规划区域内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进行住宅建设的许可 | 1.《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2.《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应当持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户籍证明、住宅建设方案或者政府提供的通用设计图、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依据乡、村规划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机制和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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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对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许可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机制和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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