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四、年检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
(六)其它需要检查的情况。
五、年检程序
(一)各民办非企业在自查的基础上,认真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2016年度)。
(二)社会组织在提交年检材料之前,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2016年度)等年检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经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再将年检材料交到我局接受年检。
六、年检结论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确定为合格: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2、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3、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7号)财务制度,收入和支出符合有关规定;
4、严格按照政府价格部门规定项目标准收费。按规定在自己单位独立网上公开规定项目(内容),网上可查证,社会评价好;
5、及时办理有关变更和机构设置备案手续;
6、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
7、在规定时限内参加年检。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确定为不合格,并限期整改或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1、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
2、未开展正常业务活动的;
3、现有资产低于开办注册资金的;
4、未经政府价格部门核准收费的;
5、应建未建自律与诚信规章制度的;
6、本单位应公开信息,但未按要求公开的;
7、内部管理不善,造成恶劣影响(或混乱)的;
8、未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检的或年检中弄虚作假的;
9、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注销或撤销登记:
1、登记注册日起两年内未参加年度检查的;
2、有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它法律、法规的。
(四)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或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如继续开展活动,按非法组织予以取缔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年检要求
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充分认识年检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在年检工作中,坚持依法行政、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得损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及时将年检中发现的问题向上级机关报告并及时整改。登记管理机关要强化年检手段,将现场考察、工作调研、审计审核作为主要手段,对符合条件但尚未建立党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求其按规定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不断提高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我县建设和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八、其他事项
根据民政部和省民政厅的有关要求,从2016年1月起,对已登记的社会组织,利用年检、证书到期等机会,进行逐步有序换发由民政部门赋予每个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证书,请各社会组织做好换证的准备,未按要求办理年检的社会组织,一律不予换证。尚未换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的社会组织尽快换领,原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将于2017年12月31日后失效,请各社会组织按要求及时办理。
大英县民政局办公室 2017年4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