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大英新闻 首页 文件 政策文件 查看内容
真正让“遂宁效率”成为“遂宁品牌”

大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2021-3-18 09:47|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3|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摘要: {"原始ID":"29cba0a9faf04519b8d42c5e45d41cd7","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8日","发布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编号":"大综行执〔2021〕15号","附件":[]}

(七)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拆除的方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八)留置和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九)其他直接接触行政相对人,可能引发双方争议和冲突的行政执法环节。

第十   视音频记录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现场勘验、检查。应重点记录勘验、检查现场环境;现场重要涉案物品及主要特征;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行政执法行为的证据。

(二)先行登记保存、扣押物品。应重点记录先行登记保存、扣押物品的种类、数量及主要特征;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执法现场位置、周边环境等。

(三)查封施工现场。应重点记录查封前施工现场内、外部情况,查封后现场情况,查封现场张贴的相关文书等。

(四)听证。举行听证的,应当对听证全过程进行视音频记录。

(五)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重点记录强制拆除前违法建筑现场情况(含内、外部),违法建筑内部物品搬离、保存情况,搬离后的现场,拆除过程及强制拆除后现场,强制拆除现场当事人及其他人配合或抗拒执法情况。

(六)送达环节。留置送达的,应记录送达过程、送达文书,在场受送达人体貌特征;公告送达的,应记录张贴公告的地址及公告送达的文书。有见证人的,记录见证人体貌特征。

(七)罚没物品。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没收财物、销毁罚没物品的,应当重点拍摄收缴的罚款,没收、销毁物品的特征、数量及销毁过程。

(八)其他。对于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配合执法的,对当事人不配合执法的全过程重点拍摄记录;对于行政相对人口头申请、陈述申辩等难以用文字准确记录或文字记录难以完全表达行政相对人真实意思的情形,应当采取视音频记录。

第三章 记录设备、记录资料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或使用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效果不佳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积极推行标准化执法调查室制度建设规范化、标准化的执法调查室,在办公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过程记录。

第十 在开展专项整治、强制拆除及其他预判可能出现暴力抗法的执法现场,除使用执法记录仪外,还应安排2人及以上专人使用摄像机等设备,进行全过程、多角度拍摄。

第十  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  执法部门应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定期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

行政执法人员出勤前应当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确保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  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拍照、摄像,不妨碍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限制。

第十  行政执法案卷由案件承办单位负责归档、保存,保存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  应强化对本单位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视音频资料存储、保管,建立视音频资料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严格管理。

第十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视音频资料应当标明中队、执法人员、记录时间、案由及案件当事人等。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视音频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音频记录应当长期保存:

(一)作为证据使用的;

(二)当事人对行政执法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投诉的;

(三)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阻碍执法、妨害公务、暴力抗法的;

(四)涉及有关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五)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

长期保存的视音频记录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存储介质等方式保存。

第二十 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对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除用于工作需要外,任何人员不得擅自使用;不得剪接、删改原始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

因工作需要,调阅、复制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应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  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文字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密。

第四章   

第二十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大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指对承办机构执法部门名义办理行政执法案件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重大行政征收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二条 承办机构按照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调查终结之日,向本机关法制机构提交案件前期立案、调查取证材料和相关情况。

第三条 局法制机构在收到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 个工作日。

第四条 局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五条 局法制机构审核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六条 局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依据本单位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标准,提出不予处罚、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在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和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作出决定之前,建议本机关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七条  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八条  办案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审核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九条  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有关监督机关咨询;也可邀请本单位法律顾问提出书面法律意见,作为法制审核的参考,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律审核、本机关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制作、送达执法决定文书。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在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法制机构补办法制审核。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属承办机构监督检查机构责令纠正,对承办人员进行批评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呈报局党组审定,承办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 应当提交法制审核而未提交的;

(二) 经法制审核认定不合法,作出执法决定的;

(三) 法制审核或案件办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

(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qrcode
手机扫码,畅快体验!
12

相关分类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