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综行执〔2021〕15号
大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各股室,各大队、中心:
为推进综合执法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透明度,强化执法监督,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四川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3号)(简称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文件精神,按照我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经局务会研究决定,现将修订后《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3月8日
大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管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结合全县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综合执法部门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住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单位的主要职责;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
(四)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行政强制实施与执行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方式等;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依据、标准;
(六)“双随机、一公开”情况;
(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八)行政征收、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等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示范文本;
(九)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十)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十一)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十二)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十三)有关执法案件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决定;
(十四)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属于部门权力清单范畴的,按权力清单要求进行公示。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发布公告;
(二)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主流媒介公布;
(三)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布;
(四)在办公场所放置公示册、公示卡;
(五)四川政务服务网;
(六)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第六条 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七条 因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八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应当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九条 公示内容应当经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和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综合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过程中,通过文字和视音频等记录方式,对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行政强制、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是指采用书面材料等进行的记录。
视音频记录是指利用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记录设备对活动现场进行的记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依法、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执法部门应为执法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等视音频记录设备,保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配备数量应满足日常执法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 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通过制作执法文书、使用音像设备等方式,对现场执法检查、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事先告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处理决定、送达、执行、催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
第二章 记录规范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应当有文字记录。
第七条 文字记录应按照案卷制作规范和统一文书样式、标准和要求制作。
第八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五)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六)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工作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十条 下列执法活动应当进行视音频记录:
(一)现场勘验、检查;
(二)调查询问;
(三)先行登记保存;
(四)扣押财物;
(五)查封施工现场;
(六)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