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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文旅产业园合同管理制度

2018-2-26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8|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文旅产业园区

摘要: {"原始ID":"b892ed04786841299f60f0f9519dd4d1","发布时间":"2018年02月26日","发布者":"大英县文旅产业园区","附件":[]}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条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相关条款;

  (三)对方迟延履行合同条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对方迟延履行合同条款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应按照合同签订程序报原审批人员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 园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第二十五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园区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

第二十六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园区负责人处理。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第二十七条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第二十八条园区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对方当事人起诉的,相关股室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园区相关负责人。

第八章 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园区相关股室全面负责园区的合同管理。

  第三十条 园区的合同专用章专人管理,园区财务股负责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也由专人管理,职工不得随带合同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况,由党工委书记批准。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等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

  第三十一条增值税发票收据以及业务往来传真、信函、对账单等资料,财务股室的职工应及时保管好;重要资料应附加合同存档。

  第三十二条合同经办人员与园区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合同经办人员与园区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办公室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各有关股室。

  第九章合同审批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园区相关责任人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一)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三)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四)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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