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园区合同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有规范行为导致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及相关法规,结合园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园区对外签订的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测绘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咨询服务代理合同、物资设备采购供应合同等,均适用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建设单位法人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及重大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买卖合同的批准签订。
第四条园区相关股室负责园区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
(二)负责制定各类合同统一文本;
(三)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四)负责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审查;
(五)负责合同纠纷的处理;
(六)负责合同的档案管理;
(七)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合同的主体
(一)
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建设单位。
(二)
订立合同前,应当针对施工单位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合同。
(三)建设单位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合同,确有必要签订合同,应经建设单位法人同意。
第六条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第三章合同的内容规定
第七条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八条数量条款
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
第九条质量条款
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
第十条 合同金额条款:
(一)金额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金额;
(二)金额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
(三)金额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第十一条履行期限和方式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
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释条款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第十三条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建设项目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联系制度
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第十六条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第四章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签订合同前,合同谈判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第五条对施工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复印施工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及其他行政许可证明留存。
第十八条合同条款拟好后,附合同会审表报园区相关负责人审批,并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政府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合同备案。
第十九条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附合同会审表交规建股存档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