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安全培训教育的目的。提高干部职工安全意识,确保行业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业系统干部职工的培训教育。 第三条 安全培训教育原则。根据国家安全法规、监管工作实际,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实效性的培训教育原则,开展对系统内干部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 第四条 职责。由安全股负责行业内的安全培训教育。 第五条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形式和内容。采取以会代训与定期培训相结合,一是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和法纪教育,安全生产方针,管理技能培训,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和岗位职能培训等。二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技能培训和防火、防盗知识培训,岗位责任制培训及学习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六条 经常性的安全培训教育。主要培训教育方式:安全活动日、安全会议、板报、事故现场会、安全图片展览、组织观看安全电视片、电影等。 附件11 农业行业安全生产检查登记制度 第一条 根据安全检查的对象、要求、时间的差异,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和非定期安全检查,同时加强专业安全检查及安全重点监控。 第二条 定期安全大检查,安全监管部门每月检查一次。同时不定期安全抽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复查整改结果。 第三条 安全监管工作人员随时对行业生产进行安全巡视,要有计划地深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处理意见记录在记录簿中。各类检查要有目的、有计划、有重点的进行,要深入现场,坚持边检查边改进,不断改进检查的方式、方法,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因物资、技术条件影响,不能当时解决的问题,可视问题严重程度签发书面通知,限期解决。 第四条 安全监管部门对农机、农能项目要认真分析研究,视工程项目高、难、险程度,确定重点监控的项目、工序、部位。重点监控要事先制定监督的措施、方法,有计划地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专项检查记录。 第五条 安全检查人员,凡检查发现问题均应签发安全检查通知书,主送受检单位,报送上级安全部门,并做好留存。 第六条 经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必须限时整改,严格执行安全监管责任,促进各类隐患及时得到整改,追踪检查,在限时结束进行复查,确保每项检查均得到妥善处理,安全检查信息及时得到反馈。每一个问题必须得到妥善处理。对严重问题应组织产生的原因分析。 第七条 各涉安部门每月定期对本行业安全生产及安全检查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对上级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要按其要求及时总结、上报,并按照各项报表的时间、内容要求,严格执行安全快报、月报以及事故报告制度。 第八条 各涉安部门要定期向局安全监管部门汇报安全检查工作的重大事项及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分析安全形势,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好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 建立安全检查记录簿和安全问题跟踪台账,将发现问题、处理措施及处理责任人和复查结果等按时间顺序登记入台账,将安全检查台账、安全检查记录等资料分别保存、备查。 附件12 农业行业安全事故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农业行业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都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告;各镇乡农业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事故都必须认真调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条 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较大以下安全生产事故实行挂牌督办制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事故查处挂牌督办范围: (一)一次死亡1-2人的农业行业安全事故; (二)一次死亡2-3人的农机事故; (三)一次死亡2-3人的农村能源事故; (四)县委和县政府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批示要求督办的事故。 第四条 农机安全股承担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事故挂牌督办的具体事项。 各镇乡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落实挂牌督办事项,明确责任股室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事故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 第五条 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农机安全监管股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局安全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以县局名义向各镇乡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在县局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第六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办理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七条 各镇乡农业部门、各相关责任单位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办理下列事项: (一)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二)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三)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四)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处分; (六)对事故批复结案; (七)监督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八条 各镇乡农业部门、各相关责任单位应当自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督办事项。 第九条 在事故查处督办期间,各镇乡农业部门、各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加强与县局安全股的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县局安全股负责对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 第十条 对督办的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初稿后,各镇乡农业部门、各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县局安全领导小组作出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报当地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对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结案后,局安全股将事故挂牌督办情况和事故查处结案情况,挂在本局网站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承担挂牌督办事项的各镇乡农业部门、各相关责任单位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镇乡、各相关责任单位未按规定完成督办任务的,县局安全领导小组将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13 农业行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县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将在农业行业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突出问题或严重缺陷或是不良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 (二)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的; (三)谎报、瞒报、漏报以及无正当理由迟报事故的; (四)大、中型沼气工程安全生产技术不达标或存有严重安全隐患,监管人员要求整改而拒不整改的; (五)拖拉机违法载人且屡教不改的拖拉机驾驶员; (六)拖拉机所有人长期未上户和长期未参加年检的; (七)发生造成社会影响恶劣或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生产安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的。 第五条 实行“黑名单”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部门移送、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各级农业安全监管部门统一收集,并记录相关违法违规信息。 (二)信息告知。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经县农业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汇同县安全监管部门审定,“黑名单”期限为一年。 (四)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由县农业局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公布,以加强社会监督,原则上每年公布一批,如遇特殊情况或出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需要,经县农业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县安全监管部门审定,可适当追加“黑名单”公布批次。 (五)信息删除。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在“黑名单”期限届满时,由县农业局会同相关部门或单位对其进行检查,在“黑名单”期间对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隐患整改到位并且未发生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情形的,经讨论审定,将其通过媒体公布删除情况。 第六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由所在农业安监部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并上报当地政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县安监局依法予以关闭。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期间,必须采取整改措施并每月向所在镇(乡)负责农业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每季度向县农业局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所在镇(乡)负责农业安全监管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每月至少组织两次监督检查,县农业局每季进行一次督查,并及时跟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二)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列入“黑名单”的,安全生产审核不予通过,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的各类评先评优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七条 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再次被列入“黑名单”或者在“黑名单”期间不按时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的,或不按要求整改的,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14 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告诫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安全生产工作,强化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发生,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告诫谈话的范围与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告诫谈话。 (一)安全工作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对安全工作有抵触情绪的; (二)贯彻执行安全生产不力,落实安全工作不到位; (三)谎报成绩、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隐瞒事故隐患的; (四)缺乏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安全工作不努力,敷衍塞责,工作出现较大失误,以至造成重大事故的; (五)没有认真履行安全职责的; (六)没有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 (七)违反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规定,服务承诺制被投诉,认定事实成立的。 二、告诫的方法 (一)被确定为告诫谈话对象的,按照干部管理原则进行。原则上由上级负责对下级进行谈话,其他干部由分管领导负责谈话。 (二)告诫谈话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定期谈话主要是结合年度考核的结果反馈工作,安排在每年年度考核结束后进行;不定期谈话主要是根据平时对存在问题的掌握情况,及时作出安排。 (三)告诫谈话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由安全股建立档案统一存放,作为干部考核考评、评先树优、实行一票否决的重要依据。 三、告诫谈话的程序和要求 (一)确定告诫谈话对象,报经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批。 (二)需要告诫谈话的内容,根据年度考核、安全监察、群众来信来访等途径所掌握的情况确定,并填写《告诫谈话登记卡》。 (三)根据谈话情况,由谈话领导填写《干部告诫谈话登记卡》中的“告诫意见”,对被告诫者提出整改期限,交安全股留存。 (四)跟踪了解被告诫者在整改期间的落实情况,在告诫期满时填写“告诫结果”,对能按告诫意见如期改正的,则解除其告诫;对在告诫期限内整改,实际行动没有明显改进或又出现其他问题的,则实行第二次告诫谈话;经第二次告诫仍无悔改表现的,调整工作,降级或降职使用或按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理。 附件15 农业行业安全警示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吸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结合我市农业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警示约谈,是指行业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约请有关部门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其他相关人员的约见谈话。 第三条 约谈对象 发生农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其他相关人员。 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约谈: (一)三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约谈以座谈会的形式进行。约谈会务由局安全监管股负责。约谈小组由人事科教股、纪检监察室、安全监管股人员组成。 第六条 约谈要听取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抢险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报告。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 第七条 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一周内组织进行。 第八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九条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附件16 农业行业安全生产跟踪督办制度 为加大我县农业行业安全工作部署的落实力度,提高办事效率,促进跟踪督办工作经常化、规范化,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跟踪督办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跟踪督办工作由局分管局长总负责,安全股具体组织实施,相关股站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共同做好督办工作的协调与推进。 二、跟踪督办的主要事项 1.省、市、县关于农业行业安全工作部署的贯彻情况; 2.各级农业部门季度、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3.省厅、市、县政府下发安全大检查工作的落实情况; 4.各级农业部门就相关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跟踪督办工作的方式和程序 (一)督办方式 1.电话督办。对督办内容较简单,不需书面交办的督办事项,可通过电话联系方式进行督办。 2.书面督办。对重要督查事项,由安全股报分管领导,获得同意后发送承办单位办理。 3.会议督办。根据督办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召开会议进行安排督办。 4.现场督办。特别重要的督办事项,根据领导要求,由安全股组织有关人员直接赴现场进行督办。 (二)督办程序 1.编号登记。对确定的督办事项,由安全股按县安监局统一格式进行编号、登记。 2.通知承办。编号登记后安全股立即向承办单位电话通知,明确督查要求、反馈时限。关于反馈时限,领导有明确要求的,按领导要求确定;无明确要求的一般为10个工作日。 3.检查催办。各单位对交办的安全事项要跟踪检查,督促按期办结。对逾期未办结的,应说明情况;无正当理由未办结的,将严肃处理。 4.办理反馈。各单位接到督办通知后要按时限要求及时办理,同时向上级部门反馈和汇报,确保督办事项高质高效的完成。办结督办事项后,应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办公室对结果认真进行核实、评估,报分管领导确认后方为办结。 四、跟踪督办工作与考核检查工作相结合 为提高督办的质量,加强督办互动,将跟踪督办工作与考核检查工作有效结合,相互促进,对督办事项落实情况及时向发出督办单位反馈督查情况,并作为考核的依据,保证跟踪督办工作落到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