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例行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件材料;
(二)人员能力;
(三)企业环境与场所;
(四)生产和检验设施设备;
(五)过程控制;
(六)质量管理体系。
例行检查内容分为关键项和一般项。检验报告、生产和检验设施设备、原料控制、质量管理体系等内容为关键项,其他内容为一般项。
第十五条 飞行检查根据事因,有针对性地确定检查内容,采取“四不两直”工作方式。
第十六条 证后监督检查过程中,必要时可对获证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其检验结果作为评判企业是否持续保持生产合格产品能力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 检查结果处置
第十七条 日常监督检查或飞行检查发现问题的,应明确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督促企业整改,并将复查整改情况逐级上报至组织证后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复查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材料核查等形式实施。
第十八条 例行检查结果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符合”:是指现场检查情况与企业承诺相符的情形。
(二)“基本符合需整改”:是指现场检查情况与企业承诺没有关键项不符合的情形。
(三)“不符合”:是指现场检查情况与企业承诺存在关键项任一不符合的情形。
第十九条 对例行检查结果为“基本符合需整改”的获证企业,应按要求和时限进行整改,整改完成情况应书面报告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例行检查结果为“不符合”的获证企业,应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条 对监督检查整改符合规定要求的,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监管档案或数据库,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二十一条 例行检查核实企业报送材料不符合实际,生产和检验设施设备不符合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发现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完全不具备生产条件等骗取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出书面撤销建议(见附件5),逐级上报至作出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对例行检查结果为“基本符合需整改”且企业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要求的,或对例行检查结果为“不符合”且责令整改仍不符要求的,应当提出书面撤销建议,逐级上报至作出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证后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撤销许可建议: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生产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获证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管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 对获证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需要予以改正的,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跟踪改正情况。
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违法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证后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系统性、区域性或者行业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指导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置,并根据需要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证后监督检查发现被检查企业或者有关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要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第二十八条 证后监督检查发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专业技术组织(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原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0年6月18日印发的《关于开展食品相关产品全覆盖例行检查工作的通知》(川市监办〔2020〕60号)同时废止。